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6年6月1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副刊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翠袖乾坤:新聞侵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6-01]

翁靜晶

 傳媒之力無遠弗屆,香港人即使在內地,仍然擺脫不了記者的採訪。王菲懷孕的消息,自然吸引記者北上;葉繼歡妻女住處的地址,在法庭上被公開,即有香港記者按圖索驥,赴穗對她們追蹤採訪,不僅包圍其住宅,更企圖爬牆入屋!

 香港傳媒,將「無王管」的纏擾追訪手段搬到內地,可謂大錯特錯。身在內地,而追訪的人物是內地公民,乃受到中國法律的管制,這方面相關的條文,更是十分的嚴格!

 首先,葉繼歡的妻女,是案件的不知情者,中國法律視之為「案外人」。案外人的私隱與其他民眾一樣受到保護,不可對之進行新聞追蹤報道。內地憲法固然保護新聞自由,但如果報道採訪行為觸犯了法律,就叫做「新聞侵權」,要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

 過程中,香港記者最為過分的行為是攀爬上露台,企圖入屋,這種舉動在內地不會被法律所容許,更違反了中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中則規定,犯此罪行者,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至於拍照,則是侵犯了對方的「人格權」。在內地,名譽權及私隱權同屬「人格尊嚴」之一,照片令人容貌曝光之餘,亦有可能令其因此遭受其他人的歧視目光,不能在原來的地方生活,或以原來的生活方式繼續生活。這些損失,當事人可以用民事訟訴方式追討,包括要求道歉及金錢賠償。

 對於與案件沒有關聯的人,如果因被傳媒報道而讓人誤解,內地法律視之為「侮辱」的一種,乃刑事罪行,犯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內地法律亦有專門針對未滿十八歲的兒童作出保護,強行對幼兒進行拍攝,曝露其私隱,可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控訴。

 如此分析下來,香港傳媒在內地作採訪,須看清「對象」;可不能用對待香港居民(例如王菲)的放肆,來侵擾受到國法保護的內地公民矣!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副刊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