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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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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語絲:引渡賴昌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6-03]

吳康民

 中國大走私犯賴昌星,逃居加拿大經年,經過十分繁複的法律手續,終於決定在上月二十六日遣返中國。但又節外生枝,賴申請司法覆核,遣返再度延期,最後結果如何,未可逆料。

 正如賴昌星自己所說的,有的人希望他遣回中國,有的人害怕他遣回中國。誰害怕他回來呢?當然是一些牽涉到案中的大人物。全世界的目光都注視著賴昌星被遣返後中國的法律審判情況。

 在賴昌星出逃前後,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過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該法共有四章,主要內容是第二章,「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引渡」。詳細表述了國際上要向中國請求引渡的,必須是請求國和中國同樣認為該被請求引渡者在法律上都已構成犯罪。

 由此可以確定,可以請求引渡的都是些刑事罪犯,除了殺人放火,在經濟上貪污捲逃等經濟犯罪皆屬可引渡之列。至於「政治犯罪」,或已受該國「政治庇護」的,皆被拒絕引渡。

 賴昌星要求「政治庇護」,被加國拒絕,因為他的犯罪,完全不涉及政治問題。

 有一個問題,相當引起國際關注。就是世界上有不少國家已經廢除死刑,而中國卻是未廢除的國家。因此,被引渡的一方有可能要求,應承諾引渡犯不被處決,以符合該國的「人道主義」要求。

 《引渡法》第三章:「向外國請求引渡」,便有「被請求國就准予引渡附加條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作出承諾,至於「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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