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薩伯 著 商務印書館
■章 雋
一八四二年,一艘客輪從英國利物浦駛往美國費城。就像鐵達尼號的悲劇,中途撞上冰山沉沒。《鐵達尼號》電影中謙卑高尚的人類尊嚴沒發生在這艘布朗號輪船上。船長和八名船員先搶佔了有槳有帆的小救生艇,四十一名乘客和幾個水手登上有槳無帆的大救生艇。三十個乘客被留在客輪上沉入大海,大多數是兒童。
慘劇還在後面,小艇很快就得救,大救生艇因為超重,不但無法航行,還開始浸水,開裂。為了減輕負擔,水手把六個男人和兩個女人拋到海中,第二天又把兩個男人扔下船。
剩下的人在法國海岸被救起,有些倖存者返回了美國,並向費城地區檢察官指控水手謀殺。當時唯一住在費城的水手霍姆斯被逮捕並審理。因為他為自己辯護,殺人是為了救艇上其他人的命,在法律上是正當的。最終,法官指引陪審團認定霍姆斯犯有非預謀故意殺人罪。
無論對普通人還是法官來說,這都是一個矛盾重重的案例,也很容易引發法理學者的觀點論爭。是維護司法的獨立性,還是尊重立法的動機?是維護法治的傳統,還是考慮普通民意來作自由裁判?簡直可以改編成一部法證電影的精彩腳本。事實上,當代法理學的不同流派之間就常常為這種問題各持己見。在這基礎上,美國著名的法理學者富勒(Lon Fuller)虛構了一個偉大的案件—「洞穴探險者案」。
五個夥伴一起去作洞穴探險。出發前就告訴其他人,如果多少天還沒回來就報警,還帶了無線電通訊設備,不過只有剛好足夠的食物。他們在洞穴中時發生了山崩,五個人被困在裡面。因為有留言,救援隊立即趕來,但挖開石頭還要十天,而且在拯救過程中已經犧牲了十個工人。五個探險隊員通過無線電通訊,確認了如果沒有食物他們將捱不過十天,於是有人提議抓鬮,殺死一個同伴吃掉,來救其他四人的命。在抓鬮開始前,提議的人卻覺得太恐怖,建議再等幾天,但被其他人否決了,由其他人代替他抓鬮,結果對他不利。這個人被殺死,然後吃掉。
其他四人被救出來,隨即被送上法庭。初審法官判決他們是故意殺人罪,判處絞刑。被告人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開始討論應怎樣判決。
犧牲了十個工人才救出來的人,卻又要把他們問吊?他們確知不吃掉同伴就必死無疑,算不算自我防衛?九成的輿論同情被告,法官是否該循順民意?被困在洞穴中的人,是否受到聯邦法律的管轄?道德和同情,是否可以解釋制定法?
五個法官,代表了五種不同的法理學思想。每個人的陳詞都言之成理,深深打動讀者。最後這四個倖存者是逃出生天,還是被送上絞架?
香港社會近年風行「通識」,普通讀者不妨看看這「洞穴奇案的判決」,無論是訓練看單一問題的不同思路,還是認識法治的精神,都相當值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