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這是多麼反差的兩個字詞,從外地僱來家裡工作的,不是僱人,而是賊人!受害人名單之中,最近又添張學友!
賊傭的下場將會怎樣?當她們刑滿後,會立即被遞解出境!根據香港一百一十五條《入境條例》中第二十條「遞解離境的權力」,非香港居民之入境者,如被裁定「可處以不少於二年監禁的罪行」成立;港府可向之發出「遞解離境令」,將其趕出香港。要注意的關鍵,是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不少於二年監禁的罪行」是指該罪的最高刑期,而非實際判刑。舉例說,偷竊罪最高刑期是十年,即使張學友的菲傭只被判監半年,但仍符合遞解離境的條件,因此是難逃被驅逐離港的命運!至於遞解離境令中,會寫明在此之後,要相隔多久才可再臨香港;一般而言,至少亦要相隔兩年,最嚴重者,可被禁足終生。
若外傭所犯的罪行,並不屬「兩年監禁」的嚴重類別,而僱主又願意繼續聘用的話,那麼其出獄之後,還是可以繼續留港,完成餘下的合約。譬如早前在醫院偷拍「肥姐」的外傭,其所犯之罪,最高刑期只三個月,她出獄後之去向,就視乎僱主的取捨了。慣見於外傭之罪行,除了盜竊,就是過期居留。滿約或已遭解僱之外籍傭工,只有十四天留港期,如未能在這段期間找到新僱主,則須離境。不少「無約」外傭,卻偷偷留在香港做「黑工」,被抓到後,她們會遭到檢控,再按照其逾期居留時間之長短,由法庭判刑。此罪的最高刑期,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達到「遞解離境」的指標!
只不過,這批被趕走的人,兩三年之後,多又會「捲土重臨」!幸而,任何曾犯罪之外傭,其罪行均會被入境處記錄在案,日後再申請來港工作,會有困難。至於入境處會否對新僱主披露相關資料,這就不得而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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