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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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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與空間:有償傳記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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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 農

 《三國志》的作者陳壽是中國古代最著名的史家之一,曾經有人認為他已經接近司馬遷的水平。但他平生有一樁很不光彩之事,這就是《晉書.陳壽傳》所載的他向人家索取巨額財產,然後才肯為其先人作傳:「丁儀、丁廙有盛名於魏。壽謂其子曰:『可覓千斛米見與,當為尊公作佳傳。』丁不與之,竟不為立傳。」有償寫佳傳,無償就不寫,「史德」大大受損。

 一般認為此說並不可信:陳壽怎麼會做這樣的事情!可是也找不出否認此事的確切根據,所以我們只好姑且承認仍有此事;了不起的史家也可能偶爾犯一點錯誤。

 陳壽不向別人尋租討米而專門找二丁的後代,那是有原因的。二丁遭遇很特殊,在政爭的變局中一起死於非命,其後代大約很需要一篇「佳傳」。小丁的祖父,亦即丁儀(正禮)、丁廙(敬禮)兄弟的父親丁沖是曹操的老朋友,曾經勸曹操迎獻帝都許昌,以此大功當上了權力很大的司隸校尉,丁儀被闢為西曹掾,後遷尚書,曹操打算把女兒嫁給他,因為曹丕反對(說他瞎了一隻眼,沒有條件充當曹家的快婿)未能成其好事。丁儀從此自結於曹植而與曹丕對立,史稱「時儀恨不得尚公主,而與臨淄侯(曹植)親善,數稱其奇才。太祖既有意欲立植,而儀又共贊之。及太子立,欲治儀罪,轉儀為右刺奸掾,欲儀自裁而儀不能,乃對中領軍夏侯尚叩頭求哀,尚為涕泣而不能救。後遂因職事收付獄,殺之。」(《三國志.魏書.陳思王傳》注引《魏略》)曹丕殺丁儀及其弟丁廙當在他繼承曹操的地位當了魏王而尚未稱帝之時。

 丁儀頗有思想家的丰采,他寫過一篇《刑禮論》,文章兼取儒、法兩家之說,一方面強調「先禮而後刑」,同時又指出,所謂「禮」決不僅僅是叔嫂不親之類的倫理規範,而是必須「別男女,定夫婦,分土地,班食物」,要先行把這些維持社會生活正常運轉的種種必要條件安排好,然後才去懲罰那些不合於正常秩序的言行,這就是「刑」。這種思路要比腐儒們只拘泥於小節高明多了,比較靠近曹操的思想。所以當曹操與丁儀接談之後對他大為賞識,甚至說過「丁掾,好士也。即使其兩目盲,尚當與女,何況但眇?是吾兒誤我!」(《三國志.魏書.陳思王傳》注引《魏略》)「吾兒」即指曹丕。

 丁廙「初辟公府,建安中為黃門侍郎」,他以文才見長,與曹植關係尤其密切,曾經對曹操大談曹植的優點,說是「當今天下之賢才君子,皆願從其遊而為之死。實天所以鍾福於大魏,而永授無窮之祚也」。據說當時曹操對此言「深納之」(《三國志.魏書.陳思王傳》注引《文士傳》)。

 曹植在致楊修的信中曾經提到,「昔丁敬禮嘗作小文,使僕潤飾之,僕自以才不過若人,辭不為也,敬禮謂僕:『卿何所疑難?文之佳惡,吾自得之,後世誰相知定吾文者耶?』吾嘗歎此達言,以為美談。」丁廙說他請曹植潤飾自己的文章,修訂後文本之文責還是由他自己來負,請曹植動筆時不要有什麼顧慮。他們間關係之親密實在不同尋常。曹植寫過《與丁廙》(一作《與丁翼》,翼、廙二字相通)、《與都亭侯丁廙》(一作《贈丁儀》)、《答丁敬禮王仲宣》(一作《贈丁儀王粲》),充分表明了他與丁氏兄弟相知之深。

 丁儀、丁廙被殺的細節現在所知不多,《三國志》只是在《魏書.陳思王傳》中附帶地說了一句「文帝即王位,誅丁儀、丁廙並其男口」。這未免言之過簡,且不盡準確,事實上丁家至少有一個男孩沒有被殺;二丁遇害後,丁廙妻在《寡婦賦》中提到過這個男孩。陳壽故意這樣說,似有抹殺小丁的存在之意。曹丕殺二丁無非是因為他們曾經鼓吹由曹植來當曹操的接班人,直接危害了曹丕的利益。在這個問題上,古代宮廷裡歷來是你死我活,沒有任何其他考慮的。

 等到魏晉易代之後、陳壽來寫《三國志》的時候,形勢已經很不同,為丁氏兄弟寫「佳傳」不會犯什麼忌諱,當然不將二丁列入亦無不可,於是陳壽抓住這一頗有彈性的空間謀取「千斛米」,其思路是可以理解的。小丁很有骨氣,沒有理他。

 就史家索賄而言,陳壽一案並不典型,寫有償傳記比較厲害而且情節特別惡劣的,是初唐的高官許敬宗,《舊唐書》本傳載:

 敬宗自掌知國史,記事阿曲……敬宗嫁女於左監門大將軍錢九隴,本皇家隸人,敬宗貪財與婚,乃為九隴曲敘門閥,妄加功績,並升與劉文靜、長孫順德同傳。敬宗為子娶尉遲寶琳孫女為妻,多得賂遺,及作寶琳父敬德傳,悉為隱諸過咎。太宗作《威鳳賦》以贈長孫無忌,敬宗改云賜敬德。白州人龐孝泰,蠻酋凡品,率兵從征高麗,賊知其懦,襲破之。敬宗又納其寶貨,稱孝泰頻破賊徒,斬獲數萬,漢將驍健者,唯蘇定方與龐孝泰耳,曹繼叔、劉伯英皆出其下。虛美隱惡如此。

 許敬宗一再「虛美隱惡」、亂編歷史的根子,無非在錢財寶貨。他利用掌知國史的權力,尋租納賄。在貪官那裡,隨便是什麼權,都可以換出錢來。

 如果並不是官而手裡也有些職業帶來的權力,也有人可能就地取材地以權謀私。

 權和利關係太密切了,這很容易出問題,非加強道德建設並且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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