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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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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路路通:網上侵權刑事化 網民憂誤踩「地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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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電腦科技日趨普及,只需一台電腦及相應軟件,建構個人網站實在易如反掌。有人會將自己的心事在「博客」與人分享,有人則會將自己感興趣或喜好的相關資訊,放到網上公諸同好。正當網絡世界百花齊放之際,卻傳來噩耗:3個由動畫迷製作的「叮噹(多啦A夢)」網站,遭「叮噹(多啦A夢)」版權持有的出版社勒令關閉,因網站的圖片及內容有侵犯「叮噹(多啦A夢)」肖像權之嫌。而本港有意將網上侵權刑事化,不少網民擔心類似的情況將會接踵而至。

 香港近年逐步邁向知識型經濟,港府對保護知識產權尤其重視。2005年1月,「古惑天皇」陳乃明因三次利用BT技術網上發放電影「種子」,被法院裁定侵犯版權罪名成立,判囚 3個月,成為全球首宗利用BT技術網上發放電影而被定罪的案件。政府於去年12月推出網上侵權刑事化諮詢文件,收集市民各界對網上侵權法作出修訂的意見。

 近年因網上侵權造成的商業損失相當嚴重,受網上非法下載音樂影響,去年本港唱片業收益,就由以往最高峰的25億元,下跌至不足6億元。除了實質收益下跌外,盜版及網上侵權情況猖獗,令不少有意投身唱片業的年青人望而卻步,使唱片業成了夕陽工業。根據美國商業軟件聯盟較早前的公布,全球平均盜版率達33%,所造成的損失更是難以估計。

 面對侵權行為日益嚴重及多樣化,當局修訂版權條例本是無可厚非。然而,有關諮詢文件中,對於非法下載刑事化的建議,卻惹來很大的爭議,其中為加強打擊盜版而擴大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如下載者未得到授權而下載有版權的作品,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提議,備受市民關注。

擴大刑責範圍 爭議大

 政府有關非法下載刑事化的諮詢文件,對於擴大刑責範圍提出以下三種可考慮方案:1) 任何人如未獲版權擁有人授權而從互聯網下載一篇文章或一張照片/圖像,也可招致刑事檢控,或2) 由於下載版權作品的點對點使用者,會同時讓其他點對點使用者存取他剛下載的檔案部分,以及他在指明資料夾內儲存的檔案,因此該等使用者亦會引致刑事罰則,或3) 只把造成直接商業利益或程度嚴重的未獲授權下載活動和分享檔案活動定為刑事罪行。

 有人認為,政府所提出的方案過於嚴苛,阻礙了意念和資訊在網絡上的傳遞,其中第一個方案更形同「惡法」。眾所周知,網上可供下載的資訊根本多不勝數,當中有許多檔案實在難以查證是否可以合法下載。若有關方案獲得通過,網民就很容易觸犯法例而不自知。此外,有關第三個方案中提到的「程度嚴重」一詞亦值得斟酌,到底怎麼才算是「程度嚴重」呢?下載10幅圖片還是一首歌曲才算犯法呢?當中的灰色地帶令人存疑。

執法與私隱權 難兩兼顧

 非法下載刑事化的另一個爭議點為執法問題,現時全球只有五個國家設有非法下載侵權刑責,最高刑罰為判監3年,惟迄今成功被控入罪的案例只有3宗。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追查侵權者及搜集罪證有一定難度,同時對於侵權者「非法分享」的定義及數量亦難以判別。假如本港網上侵權刑事化獲得通過,版權持有人就可能有權要求網絡供應商披露涉嫌侵權者的身份,那麼市民的私隱就難獲保障?

 此外,除了政府加強刑罰外,各商業機構面對盜版問題時,又有否做好準備迎接這來自科技進步的挑戰?在電腦硬件價錢越來越廉宜時,軟件價格為何不降反升?知識產權的使用價格是否存在了一定的不合理?

BT分享資訊 原是好發明

 BT技術作為網絡時代一種全新的分享方式,其「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理念,讓大量的信息以高速於互聯網上發放,本該是造福萬民的發明。然而合法的技術用於侵犯版權上,卻絕對是非法行為。政府加強立法有其道理,但版權法絕對化的趨勢卻叫人感到不安,想到上網也可能惹官非,網友在電腦前又如何不戰戰兢兢?   ■本報記者 夏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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