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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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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兒童領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3-01]

翁靜晶

 在舉世皆關注婦女權益立法,或是爭取動物權利之時,「兒童人權」卻相對受人忽略。未成年人,其法律地位頗像古時的女性,乃「屬於他人」的「財產」,受家長、監護人,以及法院的支配、管束,自主權極為「有限」。基於對兒童的保護,十八歲以下人士訂下的合約,「一般」作無效論!

 一名十六歲少女,在澳門賭場贏得七十四萬獎金一事,就令公眾產生疑問,究竟在怎樣的交易合約中,未成年人才具備「權利與責任」。一如上述,法律賦予兒童「有限自主」,交易的商品或服務,若是生活之「必需」(如衣服、食物或教育等),與未成年人訂定之合約,便屬有效。賭博,則可與股票交易看齊,前者雖未有案例,但從百多年前,一宗股票買賣的訴訟案中,卻可見一般應用於未成年人的法律原則,在特殊情況下,仍存在例外。

 一八五零年的North Western Rly Co v M' Michael案,主角是仍未成年的米高,他以郵遞方式,認購了西北鐵路公司的股份。未幾,股價暴跌,米高「願賭而不服輸」,辯稱他認購之時,未滿法定年齡(二十一歲),因此該買賣合約無效!西北鐵路公司於是興訟,追討「撻訂」損失!

 陪審團站在米高的一方,但法官卻有異議。法庭指出,權利和責任是共存的。以股份而言,未成年者既享有獲利的機會,就不能擺脫付款之責任。同理,在當時的社會,兒童若簽下租住房屋合約,也不能以年齡為由,拒絕交租。因此,法官動用了「逕為判決」(Judgement Non Obstante Veredicto),修正了陪審團的決定。此案,成為重要先例。

 由此推理,兒童買下了賭博彩票,亦難以在敗北之後,要求退款!否則定會天下大亂!

 兒童權利,向來存在矛盾。十歲要負上刑責,十六歲可以結婚,但十八歲才可進入賭場……究竟,扳一下老虎機、挑一隻股票,以及選一個配偶,何者才是更重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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