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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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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棚閒話:繡花鞋�埵陸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9-07]

吳潤凱

 〈胭脂〉是蒲松齡《聊齋志異》中的名篇。其享有盛名,不僅因為情節曲折入理,環環相扣,更因為故事背後所透露的社會史資訊豐富多樣,讓人印象深刻。故此,〈胭脂〉不啻為清代社會生活的一個樣本,從中可以一窺時人的情感與慾望,刑事案件的審判制度與程式,甚至神靈信仰對官員斷案的介入與效應,等等。單是其中的一隻繡花鞋就非同小可。

色慾象徵

 話說宿介從通姦的王氏那裡得知胭脂對秀才鄂秋隼一見鍾情,思念成疾,當下心中竊喜,認為有機可乘。第二天夜裡他便翻牆直入胭脂的閨房,假冒鄂生,想騙取一夜的雲雨之歡。不料遭到胭脂的拒絕。宿介唯恐假跡敗露,不敢強求,臨走前脫了胭脂的一隻繡花鞋作為信物。

 胭脂見狀,無奈立下毒誓:「身已許君,復何吝惜?但恐畫虎成狗,致貽汙謗。今褻物已入君手,料不可反。君如負心,但有一死!」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繡花鞋作為女性愛情的信物已然成為以身相許的替代品。那麼,小小的一隻繡花鞋為什麼能夠與婚姻大事相提並論呢?它到底被賦予了什麼象徵意義呢?

 女子纏足的風氣在明清兩代引發審美觀念的重新定位。三寸金蓮往往與性愛交纏一體。男性的性衝動也經常由女子的兩瓣蓮鉤所引起。金蓮與色慾的對接使得女子的履襪也被賦予了隱秘的意義。

 繡花鞋作為女性的褻物總是被嚴密地隱藏起來,而在人前露出鞋履則會被視為輕佻,甚至淫蕩。因此,繡花鞋只對最親密的人展現,成為女子向情人許諾終身的信物,同時也成為男子收藏與竊取的褻物。

 明代小說《金瓶梅》也有多處關於繡花鞋的表述。比如,西門慶見潘金蓮腳上穿著兩隻綠綢子睡鞋,認為很難看。潘金蓮道:「我只一雙紅睡鞋,倒吃小奴才將一隻弄油了,哪裡再討第二雙來?」西門慶道:「我的兒,你到明日做一雙兒穿在腳上,你不知,我達達一心歡喜穿紅鞋兒,看著心裡愛。」由此可見當時男性對繡花鞋,特別是對紅繡鞋的偏愛。

 在這樣一個以金蓮及繡鞋為第二性徵的社會環境下,宿介向胭脂強索繡花鞋,胭脂認為「褻物已入君手」,如有負心,但有一死而已,如此等等,便都順理成章地成為普遍的色慾表述了。

呈堂物證

 宿介索得胭脂的褻物之後,卻不慎將其遺失,被遊手好閒之徒毛大拾得。毛大並偷聽到了事情的來龍去脈。過了幾個晚上,他趁著夜色潛入胭脂家中,由於不熟悉門戶,竟誤入胭脂之父的房間。慌亂之際,又將其父殺死逃走。而那隻繡花鞋則被遺落在了作案現場。

 這件物證成了通向案件真實情境的唯一橋樑,自始至終貫穿著案件的審判過程。然而,物證的開口說話全在於司法人員的正確與有效的使用,否則,便會適得其反,甚至釀成冤獄。〈胭脂〉一案的審理過程就隨著審判者對於物證繡花鞋的重視程度而幾經曲折。

 先是,縣官在初審時,胭脂誤認為是鄂生搶走了繡花鞋,因而招供說鄂生是殺人兇手,縣官僅據此斷案,嚴刑逼供,終使鄂生屈打成招。繼而,吳南岱復審的時候,從繡花鞋入手,但因為先入為主的觀念所影響,並不相信宿介將繡花鞋遺失的話,又錯判宿介為殺人兇手。直到施愚山翻案時才進一步追查繡花鞋的下落,使冤獄得以平反。

 那麼,我們要問的是,為什麼同一件物證的使用在審判過程中會有這麼大的隨意性呢?是什麼原因造成了審判者對於物證的忽視呢?

 明清兩代的人命案受理均以被告的供詞認定作為最關鍵的證據。如果沒有被告的服罪供詞,就無法對其定罪量刑。相較而言,物證只是作為一個輔助性的手段而存在,而且,物證的靜態性往往被動態的審理過程與審判者的主觀意向所左右。這就容易造成一種判案的流弊,即審判者為了獲取供詞,將物證強加在嫌疑人身上,通過刑訊逼供。

 「罪從供定」的判案原則在〈胭脂〉一案中同樣得到體現。初審時,縣官對鄂生橫加梏械,使其「不堪痛楚,遂誣服」。複審時,吳公斷定搶走繡花鞋者必為殺人兇手,故對宿介屢次用刑逼供,宿介「不任淩藉,遂亦誣承」。凡此種種,均造成了李代桃僵的冤獄。

 還應指出的是,古代中國追求「無訟」的理想社會,故而法律職業向來倍受壓制。儘管訟師、幕友等專業人員面對社會需求應運而生,但是由於官方的道德態度,職業培訓與司法獨立一直無法成型。

 地方長官兼任職業法官的情況使得整體技術水準大打折扣。這也是官員們忽視物證,僅倚仗刑訊獲取口供的原因之一。即使施公通過追查繡花鞋的流落情況確定最終嫌疑人,他也僅能依靠神靈信仰的心理作用,使兇手自我暴露身份。而這樣的非常規斷獄卻是無法複製的,因而難以形成專業技術而進行傳授。

 在一個以無訟為最高理想、以口供為斷案依據的社會,作為物證的繡花鞋像隱藏色慾一樣隱藏著真相,除非所遇其人,否則秘不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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