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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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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認 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1-15]

翁靜晶

 認罪?不認罪?鐵證當前,講求的不僅是法律程序,有時亦為「權宜之計」。港台節目主持人梁奕倫被控詐騙撰稿費,在開審前突然認罪,行外人聞之,也許頗感突然,因為記憶所及,梁在一個多月前才矢口否認控罪,豈料再次開庭,態度來個一百八十度轉變。然而,類似的策略,絕不罕見於法庭。

 提控程序,最先是在裁判署「過堂」,其主要目的是宣讀控罪。有時候,如控罪仍未落實,或要等待律政司意見(例如是否轉介區域或高等法院審理),那麼被告將無須答辯。一般而言,若控罪已定,且被安排在裁判署審理,被告在首次提堂答辯時,可立即認罪,法官便會作出判決,使案件就此了結。可是,亦有某些被告人,哪怕有認罪的打算,也都不會選擇在即時提出,背後的原因各有不同,比較普遍之理由,是要「拖延」時間!

 皆因,被告人雖在審前獲得保釋,但認罪後即變為「罪犯」,按罪行情節輕重,判刑有所不同,倘最終被判入獄,就須即時收監。如此,私人事務未必可以及時安頓,最嚴重莫過於家人的生活安排(諸如年幼子女,以及高齡父母,須委托親友照顧);頗難聽的術語,稱此為「身後事」!是以,就有人傾向於過堂中否認控罪,讓案件排期審訊,好利用這段時間,將個人事務處理,直至安心入獄,才提出認罪。

 只不過,在審訊開始時才招認,卻也非上策。皆因至此控辯雙方已花了不少準備功夫,證人也推掉其他事情來到庭上,這時才認罪,叫大家都白費了時間精力,法官難免會懷疑被告是否誠心悔改,對之留下較差印象,導致判決可能對其不利。因此,在正式開審的日子之前,主動去信法庭表示「提早」認罪,方才是恰到好處之舉。接到信件後,法庭會盡快安排時間讓被告上庭,作出宣判,無須再等至原先預定的審訊日期。

 說話須看時機,認罪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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