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羊璧
日前在這裡談到上一世紀抽壯丁的事情,這幾天偶然看到了一份一九四八年湖南的徵丁佈告,這裡面可以很具體看到當時抽壯丁的情形,抄錄如下:
湖南省軍管區司令部佈告
長軍貳字第一號
一、三十七年度徵集壯丁,係年滿二十一歲至二十三歲三個年次,如三個年次不足額時,得延伸至二十五歲為止,其餘概不徵集。
二、辦理役政人員,如有不遵法舞弊者,准由人民公開檢具事實,向所隸師團管區或本部控告,定予嚴懲。
三、壯丁入營後,由鄉保就地籌給優待穀,其辦法即公佈。
四、壯丁中籤後,應徵入營時,不得逃避。如敢故違,按逃避兵役罪從重判刑。刑滿後仍須應徵入營服役。
五、招募壯丁,須年在二十六歲以上者。二十一歲至二十五歲之壯丁,一律禁止招摹。
兼司令王東原
副司令蔣伏生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 日
這是一份由湖南軍區發出的佈告。湖南是當年出壯丁的大省之一。張治中曾經任湖南省主席,在《張治中回憶錄》中,有一些篇幅,相當具體地談到湖南抽壯丁的狀況。與上面這份佈告對照,有許多事情就明白了。下面分點來說:
一、徵兵與招兵。徵兵就是佈告第一條中說的「徵集壯丁」,是強行徵集入伍的,不得逃避。第四條規定,逃避了要判刑,刑滿後還是要入伍。招兵就是佈告中第五條的「招募壯丁」,有自願性質。
二、當時軍隊不斷需要補充兵員,《張治中回憶錄》中記:「中央規定湖南每月應攤兵額一萬八千名」。
三、一個省,每月就要徵出一萬八千名壯丁,這已經夠多的了。但是事實上「由於不肖的鄉鎮保甲人員的作祟」,役政十分混亂。張治中記了一個例子:「在某一鄉鎮的小客店裡,有些小工小販,在那裡過夜,還沒有到『雞鳴早看天』的時候,便失去了他們的自由,如同犯人一樣,被繩子捆起押著走了。」佈告的第二條就說,若有舞弊情況,人民可以控告。你說怎麼控告?張治中作為省主席,也只能在回憶錄中記一記而已。
四、抓壯丁,是造成當時民不聊生的大問題之一。結果是,「強悍的壯丁不願意被捉當兵,而寧願流為土匪」。另外,就是「買放」,給了錢,換一個人頂替。「民間流傳了許多所謂『狸貓換太子』的故事」。(張治中所記)
湖南(其實不止湖南)當時土匪很多,張治中記,土匪中的領頭人物,都是所謂在鄉軍人。原來「時局每一次的變化,軍隊每一次的編遣,總有一些軍官被編餘了。有隊伍的就拖著幾桿槍上山去;沒有隊伍的或者沒有路可走的,也可以去找綠林豪傑」。(《張治中回憶錄》。一五二頁)
透過一張佈告,透過當年抓壯丁的行為,我們可以看到的就是這樣的一幅亂世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