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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你認為妓女是不道德的職業,但也不能漠視她們作為社會一分子的「身份」。
在2000年,德國柏林有一名法官,在有人申請關閉一個被用作妓女及嫖客會面場地的酒吧時,作出有利於妓女行業的裁決,他認為只要不存在脅迫問題,酒吧應贏得繼續經營的權利。同時,德國政府當時已考慮制定新的政策,以結束對妓女的歧視,包括在醫療保險和失業福利等方面結束對妓女的歧視。
說到妓權,不得不提由國際性工作者權益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Prostitutes' Rights)在1985年發布的「世界性工作者權益憲章」(World Charter For Prostitutes' Rights)。憲章的目的是消除所有對成年的自願性工作者的歧視,呼籲各國據一般商業規範來規管性工作者,並加強立法防範欺詐、威迫、暴力、兒童性侵害、兒童勞工、強暴、種族歧視等問題,以確保性工作者和其他人一樣,擁有人權及自由,包括言論、遷徙、移民、工作、婚姻、健康保險、居住等方面的權利。
所謂的妓權運動(Prostitutes' Rights Movement)肇始於70年代,當時的主要目標是還給成年妓女公民權,主張自願的成年性交易的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保障妓女的人身安全,解決性交易所延伸的社會問題,如黑社會、毒品、雛妓、買賣人口等,而終極目的是消弭妓女的社會污名,將妓業改良成為正常、健康、不受歧視的專業。
其實,當時已有妓女不贊同妓權運動的詮釋,如在1985年組成的妓女組織Women Hurt in Systems of Prostitution Engaged in Revolt指責妓權運動美化妓業,將女性在情非得已下被迫從事的事,描繪成一種收入高,又開心的職業,把明明是受害者的妓女捧成是自信的性解放者。
因此,有關妓權的討論在外國已兜兜轉轉了幾十年,仍然看不到出口,根本連如何為妓女定性也沒頭緒—究竟妓女是受害者、行動者,還是偏差者?因此,當香港要討論妓權問題時,可能真的連「邊皮」也摸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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