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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明軟件的版權,不能單靠光碟,也要保留整包軟件產品。
科技愈進步,產生的問題也愈複雜,現有的法律未能追上時代,所以會產生愈來愈多的灰色地帶,讓有心人有機可乘,也讓無心者誤跌陷阱。有評論指,在發展創意產業前,需先完善有關版權的條例,大家雖只是普通市民,但總會用電腦軟件,所以《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新加入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其實都「關你事」:
■增訂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打擊涉及製作以期分發或分發在四類印刷作品發表的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的侵權行為。
■增訂新的刑責,條文訂明若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的作為構成任何業務最終使用者刑事罪行,則該團體或合夥機構內執行內部管理的董事或合夥人或須負刑責,除非他能證明並沒有授權進行有關侵權行為。
■增訂新的刑責,以針對任何人商業經銷規避器件或在商業上提供規避科技措施(即防止取用措施或防止複製措施)的服務。
■擴大針對任何人士經銷規避器件或提供規避服務(無論是否屬商業活動),以規避科技措施的民事法律責任。
■增訂新的民事法律責任,以針對任何人規避用於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給予版權擁有人及其專用特許持有人新的權利,讓他們可以向干擾版權作品的權利管理資料的人尋求民事補救。
■增訂新的民事責任,以針對任何人在未經版權擁有人授權下提供影片和連環圖冊作商業租賃。
想清楚修訂條例的內容細節,可到知識產權署網頁(www.ip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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