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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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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香港法院8月起互認判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04]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劉凝哲3日電】最高人民法院3日宣佈,內地與香港在2006年7月14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即將於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最高法院黃松有副院長表示,這一安排首次明確了內地與香港特區有義務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方的民商事判決,順應了香港回歸後兩地對判決認可機制的需求。

 據了解,《安排》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1、安排適用的範圍、「判決」所涵蓋的文書種類;2、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的管轄法院;3、申請認可和執行的要求;4、拒絕認可和執行的理由以及當事人的救濟途徑;5、中止、終止認可和執行程序;6、申請執行的期限;7、認可和執行程序的財產保全;8、《安排》的溯及力,等等。

 最高法院方面高度評價《安排》,認為可使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程序統一、明確和簡化。還可消除投資方對訴訟和執行相脫節的一律,並可增強跨區域投資、貿易的信心,促進兩地經貿往來、人員交流以及其他各項食物在良好的法制環境下順利運作。

有助兩地經貿往來

 黃松有表示,最高法院此次公佈《安排》司法解釋,是內地落實兩地磋商結果的具體體現。司法解釋順應了香港回歸後兩地對判決認可機制的需求,填補了內地人民法院執行香港特區民商事判決依據的空白,使得訴訟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在另一地得到實現。「即體現了司法為民的理念,也有利於維護兩地司法判決的效力,從而進一步增強兩地司法的權威性。」

 黃松有還對《安排》進行說明,他表示,《安排》只適用於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安排》允許債權人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認可和執行判決需要提交判決書、終審判決法院在判決地做出的可執行證明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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