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昨日正式通過決定,從明日起暫時豁免外傭僱主每月400元的再培訓徵款,為期兩年。由於當局並無限制僱主在豁免期內獲豁免徵款的次數,如果市民在兩年內與外傭提前續約或另聘新傭,可享有最長47個月的豁免徵款。我們認為,政府及時推出補救措施,讓所有僱主都能享受寬免外傭徵費,並在安排上為僱主和外傭提供方便,有助消除僱主的不滿。更重要的是,當局應從這次事件中汲取經驗,在將來推出各種惠民政策時,應考慮周詳,盡量給市民提供方便,真正做到以民為本;而不應只顧行政方便,忽略市民的實際困難,令到本該受到肯定的利民政策變成擾民措施而受到非議,得不償失。
原來提出的寬免外傭徵費,規定僱主在9月起的兩年內,與外傭續約或簽新約時才可獲豁免外傭徵費。這既令不少僱主未能享受優惠,亦導致一些僱主寧願延遲不續約,令外傭陷入困境。由於政策考慮不周,引起社會反響。為此,當局連番修補,不僅將生效日期提前到8月,而且讓僱主在這兩年內與外傭解約再續約,亦可享受優惠,變相是將所有僱主納入寬免範圍。同時,當局在外傭續約的安排上,亦提供不少方便,加快了行政程序。可以說,當局已在現有框架下,盡量回應了社會訴求。還需注意的是,在當局無限制僱主於豁免期內獲豁免徵款次數的情況下,僱主為享有最長47個月的豁免徵款,極有可能在今年8月初和2010年7月一窩蜂與外傭續約,令入境處不勝負荷。入境處應早作安排,避免出現混亂。
當局推出寬免外傭徵費,本意是紓緩僱主壓力,利民紓困,理應得到市民支持。但自政策推出後,卻一度引起社會不滿,好事未得好報。歸根究底,是當局在推出政策時,過於貪圖方便,簡單化,未能考慮到很多複雜的情況,如退還已簽合約的僱主徵費、設寬免追溯期等內容,以致許多僱主未能受惠,而且使一些受影響的外傭無所適從。這次經驗值得當局反思,在推行與民生有關的政策時,切忌考慮不周,為市民製造麻煩,這只會引起市民不滿,抵銷政策的成效。
本港有20多萬戶家庭聘有外傭,但這些家庭很多是工薪人士,每月400元的外傭徵費,對他們來說是一個不輕的負擔。僱主原來是在外傭最低工資削減400元的條件下實施外傭徵費,但現時最低工資已多次調升,而外傭徵費卻未有削減,加重了僱主的負擔。實際上,外傭在本港不存在搶本地工人飯碗的問題,不應像輸入「外勞」般徵收外勞稅。當局應順應民意,全面撤銷外傭徵費。(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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