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國森
近日政府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諮詢公眾意見,但似乎討論的重點落在監管在互聯網流傳的色情物品,結果大受抨擊。剛好《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引起的風波揭開新的一頁,法院裁定有關司法覆核勝訴,推翻了淫褻物品審裁處對《中大學生報》「二級不雅」的評級。判詞雖然同意審裁處有維護公眾道德的責任,但要與保護言論自由之間得到平衡,並不是否定淫審處的存在意義。只是批評有關程序違反指引,沒有講清楚哪一部分不雅。法官認為不應將全份報紙評級,認為無理由全份報紙不雅,應該為每篇文章評級,這次籠統評級不可以接受。
可是,判決的解讀似乎為「性放縱」陣營打了一支強心針。《中大學生報》的前任編輯反咬校方一口,因為校方先前向一批編輯發了警告信,現在法庭判了學生報勝訴,便要校方道歉。潘某人曾經指出中大校方不敢自行處理問題,將事件交給法庭是不明智的做法。但是中大校方可能投鼠忌器,不敢用辦學人的道德標準來在校內處理這事,現在等於徹底戰敗,看來校園內的淫風會越颳越烈。
一些過去宣揚性放縱思潮的人自然乘機要求取消任何評審和規管「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法例,這樣就可以滿足他們的哲學思想和表達自由。畢竟一般持有性放縱思想的人通常都不認同社會上大部分的道德標準。
那麼「淫褻」和「不雅」的定義是否完全因人而異呢?是否沒有準則而理應廢除呢?從中文字面來看,「淫」是淫邪、淫濫、淫亂;「褻」是褻瀆;「雅」的反面是俗,但「不雅」一般近似傖俗、低俗而不會等同於通俗、俚俗這些社會可以接受的事物。
但香港現行法例源自英國的普通法,要理解這兩個概念,還得要參考英文。淫褻(obscenity)涉及淫亂和色情;不雅(indecency)程度較輕,還可以涉及暴力,引人腐化墮落或令人厭惡反感等三個特點。
眾所周知美國也是實行普通法的地區,一位最高法院法官在六十年代對色情物品的定義留下名言:「我今天不打算嘗試進一步定義這類物品……但當我見到就知(But I know it when I see it)……」看來非常主觀,如果要挑剔,可以說是「人治」而不算「法治」。
有些香港人對「法治」的理解完全撇除人的因素,由「人」去決定甚麼事,都可能被「死硬派」當作「人治」,卻原來在普通法的實施中,許多時都靠人去判斷。陪審團制度,就是要引入普通人以當代的「常情常理」到法庭中,以彌補法律專業人士按照他們對制度漏洞的認知而造成不公。於是乎,「淫褻」和「不雅」雖然有可能隨著時代變遷而改變,但仍以大多數人認同的準則為依歸,不是由少數自以為走在時代尖端、標新立異的人可以代替社會上廣大「保守派」的意見。
何謂淫褻、不雅、色情?容後再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