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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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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純:北上聯營門檻高 港律師有心無力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2-0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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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嘉純指本港律師在內地的業務是「起步早,但發展慢」,造成這些怪現象的背後,既涉及利益競爭,也有制度局限,還帶點雙方的誤解。本報記者莫雪芝 攝

 ■本報記者 徐海煒

 在CEPA下,香港律師是最早進入內地市場的專業界之一。不過,「早起的鳥兒不一定有蟲吃」。有香港法律界人士如此形容香港和內地律師間合作的「兩大怪現象」:「本港律師在內地業務是『起步早,但發展慢』……而相比之下,內地律師更傾向到香港聯營,卻不把香港律師請到內地去。」本報記者走訪了多名香港和內地律師,發覺造成這些怪現象的背後,既涉及利益競爭,也有制度局限,還帶點雙方的誤解。

 香港律師會會長黃嘉純希望,在新的CEPA補充協議中,內地可降低聯營門檻,以及容許香港律師行在內地設所時,可聘請內地律師,使香港業界可更好地與其他內地同業接觸合作。

有政策無人用

2004年6月,根據CEPA的新安排,首間香港律師行於重慶達成聯營合作,但此後的4年半間,香港律師行在聯營的問題上卻顯得有心無力。目前,有77間香港律師行在內地設有辦事處,單廣東已有17間。但自聯營政策實施4年半以來,只有3間香港律師行在內地實現聯營,反之,內地律師行以境外律師行在香港做聯營的則有5間。

擔心「為一棵樹失去森林」

 黃嘉純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指出,聯營的安排確為香港律師行開啟了進入內地市場的大門,但並非最佳的合作模式,而最大的困難是「沒人申請聯營」。

 他解釋,若香港律師行在內地城市,與一內地律師行做聯營後,雖可補足缺乏內地律師的問題,但同時亦排斥了與其他內地律師行的合作關係,這大大限制了香港律師行在內地的可操作性。「其他內地律師行見你與他們的對手做了聯營,怎會還跟你合作呢﹖」鑒於律師是個人化的專業服務,本港律師行更希望與多些內地律師行建立關係。

資歷應跟人 不跟律師所

 同時,在現行規定下,香港律師行若在內地聯營,必須選擇已經營5年以上的內地律師所合作。黃嘉純認為,許多香港律師行現時在找尋內地合作伙伴上十分有限,「有些內地資深律師離開原有的律師所,開設自己的律師所,但受限於經營資歷的規定,無法與香港律師行聯營,這些都是浪費了內地的律師資源。」

 黃嘉純認為,這些規限都應在新的CEPA協議中放寬,包括把內地聯營方的資歷規限,由律師所轉到律師的個人資歷上,以及降低相關年資的要求。

內地設所應可聘內地律師

 針對現時聯營政策變成「有政策,無人用」,他認為:「最關鍵的是,一體化的服務概念。」首先,香港律師行關注的是跨境服務,如何協助內地客戶到境外進行投資。內地政府可在廣東省先行先試,容許香港律師行在內地辦事處聘請內地律師,提供一站式服務,同時提供內地與香港的案件服務。

 不過,就香港律師擔心聯營會出現「為一棵樹而被整座森林放棄」的問題,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旭陽亦有他的看法,他指從理論上不存在這個問題,大家其實可以通過長期或短期的聯營,達成更好的合作,並不一定需要把聯營固定在一家內地律師所上。但他亦坦承,這需要在實際操作中,雙方慢慢碰撞、磨擦才能實現真正的融合。

港府研「有限合夥制」 助小行變大 加強北上實力

壯 大 模規

 香港法律專業一向是港人引以為傲的專業,但過時的行業規限,卻也令香港律師行一直對到內地聯營裹足不前。黃嘉純承認,除了內地聯營的門檻較高外,香港律師行的規模亦是限制了他們到內地聯營的另一主要原因。「現時香港絕大部分的律師行的規模較小,若未來可實現『有限合夥制』,提升規模,便能令香港律師行有足夠的資源和人力,打入內地市場。」

小行合併 補資源不足

 雖有CEPA的優勢,香港律師行北上發展卻始終如「水中月,鏡中花」,這到底是他因,還是己過?黃嘉純坦言:「�v到(CEPA)政策唔係大晒(無所顧慮),有好多實際匯操作,仲需要大家一齊進一步理順同解決。」

 他說:CEPA肯定是有好處的,但問題是,香港律師行在結構上,卻未必能夠把握得到:在境外經營,律師行必須有一定的規模,但許多本港律師行只有2、3名律師,要應付在香港的工作已經十分勉強,根本不可能有資源去探討到內地發展的問題:「我們必須讓香港小型的律師行都合併在一起,才能成為大所,產生規模效應。」

有限責任 避無辜申索

 所謂「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是一種新的執業設計,由香港律師會於2004年提出,並獲得律政司接納。據律政司發言人透露,政府將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為律師引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預計為引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律政司將於2009至2010年度會期的早段內,向立法會提交相關修改草案。」

 根據現行法例,香港律師行的每一合夥人,對律師行在他作為合夥人期間所招致的一切債項及責任,須與其他合夥人共同負上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倘任何對律師行提出的申索獲得確立,律師行每一合夥人,不論其個人在事件中所佔責任的比重多少,均須就申索全數償付,其個人資產也可能受到波及。

政府擬09/10年度提立會

 而按照律政司於去年12月提交立法會的討論文件的解釋,「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是一種營商模式,賦予無辜的合夥人有限法律責任的特權,使他們的個人資產可在其他合夥人因疏忽而招致申索時,得以豁除於申索範圍之外。

 現時許多司法管轄區已容許設立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包括多個美國州份(例如紐約和得克薩斯州),加拿大省份(例如艾伯塔和安大略)和新加坡。

 黃嘉純說,歐美等大型法律中心都已開始實施有限合夥制的概念,藉此增加律師行的規模和提升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他亦透露,香港政府於去年底已同意引入新的法例,容許香港律師行實行「有限合夥制」,有關的法例條文,律政司已在草擬之中。

優勢互補 將餅做大同發展

競爭 與 合作

 門檻過高,是香港律師無法進入內地市場的老問題,如許多在內地設有辦公室的香港律師行都投訴,他們不能聘用內地律師。黃嘉純認為,在如此高門檻的背後,反映內地有關部門和律師對香港律師全面進入內地市場,仍存有市場競爭的顧慮。不過,有內地業界卻認為,司法制度的不同,才是兩地業界合作的「最大瓶頸」,更建議讓香港律師可以直接參與內地的訴訟,或於其辦事處內聘用內地律師。

既有競爭 亦擴大客源

 黃嘉純表示,香港律師在內地的關係與客源,始終及不上內地業界。而香港律師的優勢是國際關係,雙方應是互補的關係,利用各自的優勢服務共同的客戶;是競爭還是合作,有時只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以香港為例,目前有1,000多位境外律師,提供所屬地區的法律服務,而本地律師則有5,000多位:「如果說競爭,幾乎是1對5的競爭,但我們亦看到這些境外律師也帶來了他們的客源,使香港成為投資的平台。」

 黃嘉純說,香港律師行在內地並不會著重於內地的法律工作,而是對外投資方面的法律服務,這亦有助內地律師加快與國際接軌。「我們提供的是香港的法律服務,協助內地人到外地投資、融資,委託公證人服務,以及個人的法律服務等……我們希望內地律師看見,香港律師進入內地時,帶來的不只是競爭,還有新的客源,以及新的手法和經驗。」

內地律師:市場龐大 無懼競爭

 不過,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旭陽在接受本報記者訪間時坦言,內地業界從未擔心過競爭的問題:「我們完全沒有擔心,內地的法律市場非常大,公民對法律的需要也越來越大。」

 他認為,內地法律市場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基層群眾的維權訴訟,但香港律師不能直接在內地執業,只能設辦事處,搞點諮詢工作,不能直接參與訴訟:「如果不能突破直接參與這個部分,這對互相合作所發揮的影響力會大打折扣。」

贊成港律師可參與內地訴訟

 另一部分,則是香港律師可以發揮作用的境外高階客戶,如來自港澳台的商家:「曾有熟悉的台灣老闆表示,對在內地請律師存有一定的顧慮,不知道是否信得過。我相信,香港律師的資歷和名聲,可以為這些客戶擔任中間代理人,為他們在內地找尋適合的內地律師。這應是內地和香港律師合作的第一階段。」他贊成,讓香港律師可以直接參與訴訟,或於其辦事處內聘用內地律師。

要求豁免司法考試實習期

對 等 待遇

 有人曾形容:「香港人是擅長考試的動物。」不過,在國家司法考試下,香港不少應試高手均慘遭「滑鐵盧」。一談到此,黃嘉純亦忍不住笑說:「我地都有個理事考到內地司法試,我地都好驕傲。」他表示,期望內地可在新一份CEPA補充協議中,豁免司法考試中的實習期安排,使本身已具備法律專業基礎的香港律師更容易地取得內地律師資格。

 03年後,中央政府推出CEPA,使律師成為首批18個開放進入內地的本港專業服務的受惠者之一。但從被動的受惠人,到主動的合作人,黃嘉純稱,香港律師確應化被動為主動,「我地都要入去內地做中國律師」。同時,香港大律師可以在內地擔任訴訟代理人。「我們都希望,起碼可以與大律師平等地、同樣擔任訴訟代理人。」

認為與內地安排「不對等」

 現時內地律師到香港考律師試,只要通過筆試便可以成為香港律師。但香港律師在內地的司法考試卻完全是另一回事,香港律師在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筆試後,仍要有一年的實習期,才能拿到牌照。黃嘉純說,即使他們通過後,亦因港人身份而不能出庭參與訴訟,實習期的安排是不對等的。他建議,內地應考慮豁免香港律師在司法考試中的實習期要求。既然香港律師已有一定執業的經驗,因此只要有3年以上執業經驗的本港律師,應可在國家司法考試上獲豁免實習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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