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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鄭佩琪)警方對羈留人士的搜身手法一直受爭議,去年7至9月間,被警方搜身的1.2萬人中,有1,600人需脫去內衣搜身,其中約65%涉及非藏有危險藥物罪行,遭立法會議員質疑濫權;議員亦認為現時由警署值日官授權及決定搜身範圍,安排不恰當,建議改由更高職級的警務人員負責,並設立獨立監察機構,防止警權過大。
立法會研究警方處理性工作者及搜查被羈留者事宜小組委員會昨晨舉行會議,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警隊上月起使用新版本羈留搜查表格,按照《警察通例》規定,向被羈留人士解釋搜身原因、考慮因素及範圍等,亦列有基本法及人權法條文,被羈留人士如有不滿,可向警署值日官或投訴警察課投訴。
1600宗「剝光豬」65%無關毒案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顧履勤表示,去年7月至9月,共1.2萬名羈留人士接受搜身調查,其中1,600人需脫去內衣搜身;根據保安局提交文件,該批需脫去內衣搜身的人士中,有34.2%牽涉管有危險藥物,其他則涉及盜竊、襲擊及逾期居留等罪行;有議員認為數據反映警方濫權,藉脫衣搜身去威嚇羈留人士及凸顯警權,「為何與毒品無關的都要『剝光豬』搜身?」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江華則表示,現時入境處由入境事務主任負責搜身工作,警方亦可安排相應的督察級警員負責搜身。他亦認為需尊重疑犯的尊嚴,可引入掃描器搜查羈留人士,避免脫衣搜身,警方回應現時正試用120部手提金屬探測器,使用報告隨後會提交立法會。顧履勤在會中透露,去年利東街示威者「剝光豬」搜身事件,警方已完成內部初步檢討,顯示當時警員有遵從一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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