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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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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判阿扁 續押2個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04]     我要評論

 【本報訊】據中通社3日消息: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蔡守訓3日晚間裁定,因貪污洗錢等弊案被收押的陳水扁,從3月26日開始,繼續羈押兩個月,理由是扁涉及重罪、有逃亡之虞,且犯嫌重大;若不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司法審理。消息一傳出後,陳水扁委任律師團緊急商討是否再提抗告;陳水扁辦公室方面則表示,還不知道實情,無法作出反應。 由於陳水扁不滿遭到台北地方法院羈押,日前跟高院提出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的抗告,2月26日陳水扁出庭時,法官蔡守訓曾經改開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庭,但法官傍晚作出裁示,當天不會有評議結果,陳水扁先行還押台北看守所。

 台灣高等法院則在上月27日上午裁定陳水扁的抗告成立,認為台北地院無法具體證明陳水扁確實有逃亡之虞,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各界預料台北地院3月4日開庭時,可望重新裁定是否繼續羈押陳水扁,陳水扁方面曾對如願獲得停押感到樂觀。

扁辦稱無法接受裁決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3日晚間發布最新裁定書,裁定陳水扁自3月26日羈押期滿後,再延押兩個月。這份長達十多頁的裁定書指出,法官蔡守訓參酌檢察官及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改變,因此被告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也就是蔡守訓認為陳水扁依然有串證、湮滅、逃亡之虞。

 另外,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在押期間,雖然人身自由被限制,但還是可以出書,或是接受外國媒體專訪,以各種方式對案情發表意見;加上陳水扁開庭前,絕食企圖達到撤銷羈押,也已經干擾司法進行,所以裁定續押陳水扁兩個月。

 對於地院的裁決,陳水扁及代理律師表示遺憾、不解,對此結果無法接受。

若有必要 可多次延押

 合議庭4日將提訊陳水扁,繼續對他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等三案進行還沒完成的準備程序,同時勘驗律師申請的辜成允、辜仲諒、陳鎮慧、李界木和梁恩賜等五人偵查中應訊的錄影光碟,查明是否真如扁律師團所宣稱檢方有誘導甚至恫嚇的情形發生。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的被告,審判中羈押不得超過3個月,若法院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可延長羈押,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延押以3次為限。

 但陳水扁被控多項貪污犯行,且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即可延押,不以3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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