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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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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生產規範港標準遜歐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10]     我要評論

 【本報訊】(記者 李見安)衛生署向來以「優良藥物生產品質規範」(英文簡稱GMP)控制藥物的安全程度,只要藥廠達到GMP,旗下的藥物便可於香港出售。但有藥劑師坦言,本港不少藥廠並非百分百GMP,部分藥廠只屬「有條件」GMP,例如僅得包裝範疇達到GMP標準,其餘項目則未標,但仍可製藥。衛生署署長林秉恩承認,本港GMP規範未趕上歐美標準,但政府已撥款該署在新財政年度,以提升至近乎歐美的標準。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教育總監崔俊明說,GMP是由衛生署發出,該署每年會到藥廠巡查,確保藥廠的質素。但他批評不少藥廠並非百分百GMP,「例如部分藥廠是寫明『GMP(包裝)』,即僅得包裝範疇達到GMP標準,其他做不到。」

 並非「百分百」 僅包裝GMP 林秉恩昨稱,本港從02年起沿用GMP規範,與其他亞洲地區程度相若,但規範仍未趕上歐美標準。他說,香港亦可採用嚴謹的規範,但要考慮會否扼殺本地藥廠生存空間。不過,他指食物及衛生局已撥款,把香港有關規範水平追近歐美的標準。

 衛生署總藥劑師陳永健指每間藥商需取牌才可製藥,該署會審核客戶的廠房設備、人力培訓等資料後,才考慮發牌。而當局至少每年兩次派員前往有關藥廠巡查,每次歷時1至2天。他強調,藥商每個生產工序都要有紀錄,因此此次事發時很快便查出相關的生產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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