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邱益忠)萬輝藥業懷疑在兩份藥物續牌報告中「做手腳」,偽造、行使虛假文書,最高刑罰為入獄14年;另外,萬輝藥業未經衛生署批准私自回收藥物,觸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港元和監禁兩年。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萬輝今次「繞過」衛生署,擅自發信通知各大藥房回收有問題的產品,令人懷疑藥廠隱瞞某些事件,「整件事讓人感覺中間有人做錯事但又不想讓外界知道,法官裁判時亦將這個行為列入考慮之內」。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指出,觸犯有關法例的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港元和監禁兩年;而任何人士如管有、偽造、行使虛假文書,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14年。
港九藥房總商會前秘書長劉永強表示,過往亦發生藥廠被停牌事件,前年有5間藥廠因為設施不完善或者生產有問題,需要停牌1個月至2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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