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羅珍深圳13日電】13日下午,龍崗法院依法對龍崗「舞王」俱樂部大火案作出一審宣判,涉案被告楊周武、劉力飆、陳峰、王津、黃忠、劉新華等6人分別因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罪,被分別判處1至13年有期徒刑。
判囚1-13年
去年9月20日,舞王俱樂部在違法經營期間,因員工王帥文在舞台表演時使用自製的道具槍發射煙花彈,煙花彈爆炸產生的火星引燃天花吸音綿,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嚴重後果。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成立聯合調查組,經認定,事故的性質為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起火原因是王帥文使用自製道具槍發射煙火彈,引燃頂棚吸音綿,蔓延成災。同時,舞王俱樂部未經消防驗收合格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有關部門未依法落實監管責任,致使舞王俱樂部長期違法經營。
龍崗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述案件的被告人的玩忽職守行為與火災事故均有因果關係,都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另外,被告人楊周武多次非法收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巨額賄賂,共計30萬元。被告人劉力飆多次接受舞王俱樂部相關人員紅包等財物,並與被告人楊周武在明知舞王俱樂部經營期間發生多宗治安、刑事案件的情況下,也未按相關規定認真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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