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到男洗手間,卻不幸摔傷,招待所應該對此負責嗎?對此,法院一審及終審的判決大相徑庭。
2007年4月5日下午3時許,羅小姐在廣州東山招待所二號樓的會議中心參加質量管理學習班,期間由於女洗手間太多人,她便到男洗手間方便。結果羅小姐因洗手間地面濕滑,摔倒在地面受傷,鼻樑骨骨折,並留有長約5.5厘米的可見斜形明顯線狀疤痕。
羅小姐其後入棄法院要求賠償。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原告在事發當時未經批准擅自進入男洗手間,過錯在先,原告應自行承擔責任。近日,廣州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認為,羅小姐到男洗手間方便,雖然不符合男女區分使用洗手間的習慣,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招待所應承擔七成的責任。羅小姐最後獲賠2.8萬元。 ■中通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