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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懷疑參考網上資料製造炸藥,探員在其寓所檢走電腦等證物調查。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藉任何爆炸品導致爆炸,不論有否引致人命或財產損毀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本案中炸傷的男童未成年,警方會考慮多方面因素,如他犯案動機,倘只是年少無知藏有炸彈不涉及恐怖活動,有可能將案件轉交由兒童法庭處理,該法庭的最高刑罰為2年。
罪行嚴重 須交高院審理
涉案其他男童也可能觸犯《製造或管有炸藥》條例,除非他能證明製造、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是為了合法目的,否則一經定罪可判監禁14年,爆炸品也須要沒收。陸偉雄稱,管有、藏有炸藥,以及企圖引爆炸彈等,均屬嚴重罪行,一般情況下須交由高等法院審理;但由於涉案男童未成年,警方一般會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才決定由哪個層次的法院審理。 ■本報記者 譚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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