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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首宗在區院處理的內幕交易案件。圖為灣仔區域法院。資料相片
【本報訊】這宗案件不僅是首宗在區院處理的內幕交易案,亦是首宗內幕交易的刑事審訊案例。辯方早前提出,2003年《證券及期貨條例》新例實施後,內幕交易案件最終可選擇放在刑事法庭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如決定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由於審裁處司法權限,被告不會被判監禁式刑罰;辯方據此認為有關制度對首被告造成不公平,遂要求減刑。
但法官回應指,根據控方說法,自2007年5月28日開始,有關案件會由證監會先轉介至律政司,憑案件牽涉的公眾利益、罪行嚴重性等決定轉介至不同類型的法院進行審訊,制度公平與否並非這個法庭討論之範圍,而法官認為對不同被告作不同的處理方法,並不牽涉不公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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