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事宜專責委員會工作方式及程序:
(a) 專責委員會會要求律政司把有關刑事法律程序的發展情況告知專責委員會;
(b) 主席會向每名證人解釋,專責委員會的職能並非就任何一方或個人的法律責任作出裁決;倘若主席認為任何對尚待法庭判決的案件的提述可能會妨害有關的法律程序,他有權禁止證人作出該提述;
(c) 若專責委員會應證人申請或主動認為有需要及有理據,專責委員會可決定舉行閉門會議,向證人取證;
(d) 專責委員會如認為有需要,會向律政司提供其調查結果及觀察所得的擬稿,並要求律政司就擬稿內容會否妨害待決的刑事法律程序(如有的話)置評;
(e) 專責委員會報告不應載有任何可能會妨害設有陪審團的待決刑事審訊的資料。
就待決的民事法律程序而言,下列原則亦適用:
(a) 如提述法庭待決的事宜可能會妨害法庭的判決,則應避免提述該等事宜;
(b) (a)項所指的提述包括對該等事宜作出的評論、調查及結論;
(c) (a)項所指的待決事宜包括已提交適當文件展開訴訟的事宜;
(d) 在專責委員會的程序中如含有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預先判斷的元素,可能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產生(a)項所指的妨害
(i)有關提述可能妨礙法庭或司法審裁處達致正確結論或導致法庭或司法審裁處達致其他的結論;
(ii) 不論法庭或司法審裁處在作出結論時是否受到影響,有關提述所產生的效果可能等同侵奪法庭或司法審裁處的司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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