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新世界律師信中提及的官司,是該集團旗下的添星發展在03年7月提出,指政府的停售居屋政策,令該公司蒙受損失,要求房委會作出賠償。根據普通法的「正待審理法則」(sub-judice),若法院對某一案件未有裁決,立法機構不應處理該案件。新世界與港府的官司源於99年,該集團旗下的添星發展投得紅磡灣紅灣半島的地皮,並根據當時私人機構參建居屋發展計畫(PSPS)發展,在完成發展前,房委會會代表港府履行責任,提供買家認購物業。發展商於00年3月已申請預售同意書,但待至02年11月才取得入伙紙,但港府亦在同年11月宣布,繼續停止出售居屋,並且停建居屋,港府並無提供任何買家予發展商,故發展商未能出售任何單位。發展商認為房委會及港府違反協議,令地政署批出的預售同意書無效,因此於03年7月入稟法院,索償因未能出售單位而招致的差餉、地租及管理費用及巨額利息損失,以及屋苑單位因空置造成損失及貶值等,案件一拖至今仍未排期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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