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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酒後駕駛危險,用藥後駕駛的後果同樣堪虞,過去5年在交通意外中身故的司機中,逾1成被驗出體內有藥物殘餘。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表示,一般成藥如止痛藥、咳藥水均會影響駕駛者的反應,然而本港法例並未賦權力予警方要求司機提供體液樣本作藥物化驗。鄭汝樺昨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議員提問時,透露過去5年有245名司機在交通意外中身亡,當中35人體內有殘餘藥物,其中10人同時服用藥物和酒精;期內亦有2名司機服食俗稱K仔的氯胺酮,導致交通意外被檢控。
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駕駛汽車而當時他是受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即屬犯罪;但法例並未授權警方要求司機提供體液樣本進行藥物化驗,警務人員只會查問司機曾否服用藥物,如果司機承認則會搜查車輛或駕駛者是否藏有危險藥物,或將司機交由醫生檢驗。
當局正留意外國相關法例
她透露,新加坡、英國、美國亞利桑那州的法例,則訂明警方如有合理懷疑,可要求疑犯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作藥物測試,拒絕提供樣本則屬違法。特區政府會留意海外國家的相關研究和法例修訂,以及快速藥物測試儀器的研發,以評估如何進一步完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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