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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可以是精神虐待。
從前,虐兒個案由社工自行界定,但當有關保護兒童的法則健全後,市民便可依例析別有關個案進行舉報。虐待兒童,指任何危害或損害18歲以下人士身心健康發展,或任何疏忽的不當行為,而本港最常見的是身體虐待、疏忽照顧、性侵犯和精神虐待。
身體虐待是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包括故意使用暴力、蓄意下毒、使他們窒息和遭火燒等。這些傷害並非由意外所造成,或並非因為沒有任何預防措施所致。疏忽照顧則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夠飲食、衣服、食宿、教育和醫療照顧,以危害兒童的健康,令其不能正常成長,或在可避免情況下面對極大危險,包括飢寒、長期缺乏照料、強迫從事與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工作等。性侵犯指牽涉兒童的非法性活動。兒童不能作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動,就是兒童性侵犯,包括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性利用或侵犯,而侵犯者可以是兒童父母、照顧者、或其他成年人,甚或是其他兒童。任何人不能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精神虐待則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包括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以及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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