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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 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會議上通過,1990年9月2日生效。這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涵蓋所有人權範疇,保障兒童的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及社會權利。這公約共有192個締約國,得到大部分聯合國成員承認。《兒童權利公約》闡述政府的義務,包括如何推廣和實踐公約,要求締約國定期提交報告,檢討公約的實施情況。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監察締約國執行公約的機構。締約國須於首2年內向委員會報告,檢討兒童人權狀況,其後每5年報告一次。1994年,英國政府將公約擴展至香港及其他屬土,而香港回歸中國後,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現時香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兒童權利,例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為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的「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任擇協定書,香港在2003年12月19日施行《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在港人士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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