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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實習記者 蔡怡)為進一步配合香港發展資產管理中心,政府自昨天起就更新《受託人條例》的建議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梁志仁昨指出,香港的《受託人條例》未能滿足現時的需求,英國及新加坡等地亦先後改革其信託法,香港有必要改革現下過時的條文。政府的建議參考了其他普通法管轄區如英國及新加坡所作的改革,但他指金融海嘯顯示外國的信託法未必適合香港,所以不會完全採用。
諮詢文件提11項建議
政府於諮詢文件中共提出十一項建議,其中一項建議保留現時《受託人條例》附表2所列的特准投資項目,以為受託人提供投資的「安全港」界限。梁志仁指出,現時英國及新加坡的條文均無附表規範受託人的投資權力,但香港在這方面會採取比較審慎的態度,以保存受託資本價值和收益,而無須承擔不合理的風險。他指出,如果附表2獲得保留,法律上預設的受託人投資空間的確會因而變小,但由於授予人可透過信託文件賦予受託人特別權力,讓其投資權力駕馭在有關預設條文之上,所以受託人的實際投資空間並不會受影響。
諮詢期將於9月21日完結,政府望於今年底前發表諮詢總結,及在2010-2011年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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