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本港並無一條針對援交行為的條例,但律師梁永鏗指出,如果任何人士透過網上、報章等公開渠道,列明價錢,以「明買明賣」方式提供性服務,可被控「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最高刑罰是監禁半年;獲提供服務一方是否觸犯法例,則要視乎女方的年齡,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網上拉客 不涉金錢難入罪
梁永鏗補充,法例難以為「援交」下一個定義,「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亦有灰色地帶,如果女方只在廣告、網上等地方表示有意結識異性,約食飯、上街等,並無提及錢銀交易及提供性服務,很難入罪。他說:「男女雙方為了結識而會面,縱然發生性關係,只要大家都是成年人,亦是很平常的事,並無觸犯法例。」
獲性服務的一方,也有機會犯上「串謀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罪行,但警方極少控以此罪名。但如女方未足16歲而與她發生性行為,便可被控「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亦可被控非禮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如與未滿13歲的女童發生性行為,最高更可被判終身監禁。
一名17歲援交少女透過色情網站刊登性服務廣告,去年9月向放蛇探員表明每次索取1,300元性交服務費,在酒店門前遭埋伏探員拘捕,被控以一項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被告日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目前正等候裁判官索閱感化官報告後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