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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美孚荔灣街市一檔主涉在1995年向食環署投得舖位後,以60萬分租給3兄弟經營肉檔生意,並承諾會代為向食環署交涉,惟食環署去年中調查揭發分租事件,指違反租約條款,檔主其後主動中止租約,3兄弟要求食環署讓他們繼續經營,惟不得要領,日前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食環署決定。
司法覆核申請人吳芬星、吳長星和吳熙星(均為譯音)為3兄弟,他們於1995年開始於荔灣街市經營肉檔生意,至今已達14年。入稟狀指,譚善長(譯音)於1992向食環署投得舖位,租約條款規定檔主不得分租舖位。然而,譚卻於1995年5月將舖位分租申請人,並收取申請人60萬款項,承諾會替申請人跟食環署交涉,申請人學歷低,而且譚亦沒有向他們披露租約內容,故不知道禁止分租一事。
95年付60萬向「善長」承租
申請人於經營肉檔期間,投放很多資源,包括購買大型機器,亦支付每月的水、電和電話費。然而,食環署於去年7月調查發現分租一事,譚於是在未經申請人同意下,主動向食環署中止租約,食環署於9月租約期滿後,卻發現申請人仍在經營肉檔。申請人於是向食環署申請繼續經營肉檔,惟署方以他們並非檔主而拒絕。
申請人認為,食環署沒有考慮他們學歷低,且已年屆5、60歲,很難再找工作,而吳熙星更患有小兒麻痺症,故署方在處理申請時,應考慮他們的個人因素而行使酌情權,批准他們繼續於街市經營肉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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