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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年漢懷槍疑欲對李柱銘不利案,另一被告涉將槍械從內地帶來港,昨就一項無牌藏槍罪被判監3年。法官指有關控罪一般量刑起點是12年,但被告及早認罪且不顧自身及家人安全與警方合作,成功令同黨被定罪,獲警方撰信協助求情,故決定從輕發落。
被告何維錦(50歲)早前承認一項無牌藏有槍械罪名,暫委法官賴磐德於判刑時指,同類控罪量刑起點一般為12年,但被告於警方掌握證據前已承認犯案,並願意出庭指證首被告黃南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司關劍輝日前特別去信法庭,讚揚被告不顧自身及家人安全與警方合作,故法官決定予以大幅減刑。
案情指,去年8月另一被告黃南華託何維錦將一包物品從深圳帶來香港,到港後黃才致電告訴他袋內藏有手槍,何即謂「有無搞錯?搵D咁匯褶d?」翌日早上黃約他在荃灣見面交還手槍,並索取2500元。被告何維錦作為污點證人作供時稱,與被告黃南華份屬好友,對遭好友利用感到不滿,又否認代運槍彈獲得報酬。黃於上周已被重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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