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華社昨日刊發文章建議,在群體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一詞。
文章表示,近年一些地方在發佈有關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時,愛用「不明真相人員」、「不明真相群眾」等詞句。日前,吉林通鋼集團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後,「不明真相」一詞再次被反覆提及。文章認為,這說法耐人尋味,值得反思。
有推卸責任嫌疑
文章指出,說群眾「不明真相」,並不等於真理站在了自己一邊,反而暴露有關部門沒有盡到應盡職責,沒有在事件發生之前讓群眾知道「真相」,沒有把群體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狀態。
其次,指責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不明真相」,無異於就說老百姓沒有分辨事非的能力,這與事實不符。
最後,把群體性事件說成是少數人教唆「不明真相」群眾引發的,還有推卸責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往往存有地方政府工作沒有做好,發生問題後處置不當的原因。借口群體性事件是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蓋自己工作失誤或試圖減輕自己應負的責任。
文章認為,當群體性事件發生時,輕易地稱成百上千的群眾為「不明真相」,是傳統思維模式在作祟。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就甕安事件的經驗教訓回答記者提問時說,要打破群體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眾在少數壞人的煽動下」發生的公式,值得人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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