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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華佐稱會堅守僭建寮屋。
【本報訊】銅鑼灣利舞臺廣場旁一間僭建寮屋的住客,向高院申請臨時禁制令,阻止屋宇署清拆僭建寮屋。法官昨駁回他的申請,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並下令他支付堂費。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屋宇署會根據條例,盡快安排承建商展開清拆。該住戶表示,60年代已在這間寮屋經營裝修公司及居住。港府年初以衛生問題及僭建為理由要求清拆,屋宇署原定本周二行動,惟因為住戶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才押後清拆。
建屋半世紀 首接清拆令
申請人湯華佐被判敗訴後,表示會徵詢法律意見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而他現時持有屋宇署發出的「進入許可證」,於下周二前仍可自由進出該寮屋。但昨午當他收到屋宇署的清拆書,指下周三清拆寮屋時,若他不願離開,警方會到場協助,申請人即表示會保留其公民權利,留守屋內,認為屋宇署不應在逆權侵佔官司尚未完結前展開清拆。
湯華佐指其父於50年代來港,於現時時代廣場位置的樹林築起3間屋,經營士多和賣金魚,後來又搭木屋做生意。其後,港府實施寮屋政策,1982年收地清拆該處附近一帶寮屋,但湯指沒有影響今次案中涉及的寮屋。
官指逆權侵佔與清拆無關
高院特委法官郭慶偉指出,建築事務監督於2007年6月25日發出清拆令,指申請人於勿地臣街2號的僭建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申請人須於21日內提出上訴,惟申請人卻於8月30日才提出逾期上訴,遭建築物上訴審裁委員會駁回。申請人再於去年4月18日提出上訴,亦同樣遭到駁回。
法官續指去年9月10日,屋宇署再於區域法院成功申請封閉令,上訴人多次上訴不果,法官並於判詞中指申請人雖以「逆權侵佔」興訟,但與封閉及清拆令無關。法官認為,申請人雖指清拆大門等同破壞物證,但申請人可以就物證作出詳細報告,法庭可以依賴報告作出判決,並不存在毀滅證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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