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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早前偷取電單車危險駕駛及拒捕,更揭發無牌駕駛達14年的電單車狂,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5年、取消駕駛資格10年。法官判案時,提及現時這類危險駕駛的最重刑罰並不足夠,希望有關機構能作出調節。
36歲的被告張志明,有12宗案底,其中2宗為同類案件。他較早前已承認20項包括危險駕駛等控罪。案情指去年6月至12月,被告分別偷去5部電單車。其間,8月駕駛失車被警方截查時拒捕,將車上女乘客拋到地上,駕車鏟上行人路不顧而去,最後被補;但8日後保釋期間,被告繼續偷車及拒補。法官更發現,其臨時駕駛執照早已在1995年到期,14年來一直無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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