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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補習社經常於廣告中刊登學生成績通知書,但部分原來並未獲得學生同意。圖為某補習社門外。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劉美顏、彭美芳)各大型補習社經常趁公開試放榜後大賣廣告,標榜學生的優異成績以作招徠。私隱專員公署收到學生投訴指,有補習社未獲事主同意,涉嫌擅自將其會考成績單副本用作廣告用途,當中清楚顯示投訴人姓名、學校名、會考各科成績等資料。署方調查後認為有關補習社行為不當,更兼不止一次違規,故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該公司停止有關安排,而投訴人更有權向補習社提出民事索償。
私隱專員公署昨就案件發表調查報告,有關投訴人為07年會考考生,曾就讀某補習社一個英文會考課程,並於英文科考獲5*,放榜後補習社職員查詢其英文成績,又指事主可領取2,000元獎金。投訴人於07年8月15日前往領取獎金,當時職員從其手上取得成績單正本,將之影印,並指此舉只為核實事主身份及英文成績。期間投訴人又獲安排被雜誌訪問,又與補習導師合照。不過她事後卻發現,其成績單副本竟被刊登作宣傳,遂作出投訴。
第二度違規 公署令即停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在報告指,補習社已承認無告知投訴人會在雜誌廣告中刊登其成績單副本,而補習社收集成績單副本原只為核實身份及成績,卻將有關資料作廣告用途,違反了保障個人資料原則的規定。有關補習社更一度辯稱,投訴人接受了獎金及訪問,就「等同」同意將成績通知書作廣告宣傳,而被公署反駁。吳斌又指,過往已曾就類似個案向有關補習社發警告信,但卻再次違規,所以公署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該補習社發執行通知,指示停止刊登有關廣告,或作任何同類事件。
事主依法有權循民事索償
該補習社已書面確定會收起廣告,並已提醒員工及通知學生,不會再在未獲事先同意下以學生成績通知書作宣傳。但吳斌指,根據條例第66條,個人資料當事人有權就其蒙受的損害,向違規使用資料者申索補償,故本案投訴人亦有權向該補習社提出民事索償。他又提醒學生應主動向補習社查詢收集資料的用途,並明確表明本身立場,以保障個人私隱。
有補習社高層表示,行內一般已知道類似廣告或涉及私隱問題,所以一般不會披露學生的姓名或私隱,而一些成績突出者,校方亦會取得對方簽名作實及同意下,才會刊登其姓名或其他資料。
去年會考10優狀元、喇沙書院學生利雋文曾經答應為補習社拍照做宣傳,當時他機警地把成績單上附有個人資料的地方摺疊到後面,個人資料並未被拍攝。另一10優狀元黃達燊索性連補習社的獎金都不要,拒絕提交成績表副本,不想為補習社宣傳。
至於拔萃男書院會考6優生李權浩,也留意到有補習社會把其成績作為廣告宣傳,特地和媽媽寫信予該補習社,要求不能向傳媒刊登有關他的成績及個人資料,以免個人私隱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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