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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法國遊客在名店外牆塗鴉,被判以「刑事毀壞」罪,更須賠償為數不菲的清潔費……看到這宗新聞,想起了「九龍皇帝」曾灶財!
曾灶財,可真是個異數。那法國遊客,好歹也還稱得上是個「藝術家」,就連法國文化部部長,也為之親筆撰寫求情信,向法官介紹他在歐洲享負盛名,更謂其當年只得十七歲,便已舉辦過「個人藝術展覽」,乃是「天才」。
至於曾灶財呢?他卻斷不是一個滿腔熱誠的藝術家。歷年來,曾氏到處寫大字報之目的,只不過是宣洩遭人「謀朝篡位」,搶劫了他「大曾國」的河山,將他歸類作「鳴冤」的苦主,也許更為適合……然而無心插柳,曾灶財現今的「藝術家」地位,如泰山般穩佔了香港人的心目。
大筆一揮,沒絲毫的藝術動機,只為投訴。數十年前,香港人也只當他精神有問題,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他的字變成了藝術、變成了受到香港政府保護的「墨寶」?如今要努力保存的筆跡,過去卻是罪證啊!
想當年,曾灶財無數次進出警局和法院,只因為那寫在政府公物上那些密密麻麻的字,被認為是塗鴉,在法律上是犯上《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條「摧毀或損壞財產」。雖說,他多只被口頭警告及判罰款了事而未有遭收監,但那總不是「藝術家」應有的待遇吧!
法國藝術家和曾灶財有啥不同之處,評價何以南轅北轍?是敬老?是歷史?還是本土意識?也許,曾灶財更優勝的地方,是一份持久的執�荂A他最終沒有黃袍加身做起真正的「皇帝」,卻被香港政府賜封了「藝術家」的稱號。
法律,就是如此出人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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