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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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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降港律師北上門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9-0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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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司法部修例「降低兩地律所聯營門檻」,將有利本港律師行進軍內地。圖為胡關李羅律師行早於03年已與2間內地律師行簽訂聯營及緊密合作協議。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王玨、記者徐海煒報道】國家司法部日前對兩部涉港規章進行修改,其中對香港業界呼聲強烈的「內地放寬香港資深律師在司法考試中的1年實習期」,及「降低兩地律所聯營門檻」等兩大要求予以積極回應。香港律師會會長王桂壎歡迎有關修訂,尤其是次放寬實習期的安排,有助香港律師更容易取得內地執業資格。

內地培訓期縮至一個月

 根據今年5月簽訂的《CEPA補充協議六》,內地承諾進一步向香港、澳門開放法律服務領域,包括放寬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並通過內地司法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律師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要求,以及放寬內地律師事務所與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聯營的條件等。

 為落實協議,司法部日前對《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兩個部頒規章進行了修改。修正後的規章將於今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王桂壎表示,是次修訂中,以放寬實習期最為重要。他解釋,過往所有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都要接受1年的培訓,才能在內地執業,而新修改中,則指香港法律執業者如擁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在參加地方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即可到內地執業,可說放寬了門檻。

成立滿1年律所可聯營

 北京律師協會台港澳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則指,是次修訂還涉及降低了兩地律所聯營的門檻。他解釋,內地律所過去申請聯營,必須成立滿3年,而新修改後的辦法規定「成立滿1年並至少有1名設立人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住所地在廣東省的內地律師事務所,也可以申請聯營」,大大降低了內地律所與港澳律所聯營的門檻。他說,這次修訂是司法部在CEPA框架下進一步向香港、澳門開放內地的法律服務領域。今後隨著內地法律服務市場將進一步開放,具備國際視野、良好專業精神的香港律師在內地將有更大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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