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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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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野家強姦案 首被告囚4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9-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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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野家強姦少女案,首被告何嘉杰強姦罪成判囚4年。 資料圖片

 【本報訊】快餐連鎖店吉野家兼職女職員遭強姦,片段在網上流傳事件轟動一時,案中裁定強姦罪成的被告,昨判囚4年。法官判刑時表示,由手機拍攝的片段可見,女事主明顯不同意,及多次表示痛楚,但被告沒有理會,即使兩人有男女朋友關係,但不代表被告可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法官又指,被告犯案時未成年,思想不成熟,對性的態度有偏差,需要學習尊重他人意願。

 警方科技罪案組高級督察繆浩明指出,對於網上發布片段的人士現時未有資料,警方會繼續追查。繆呼籲市民若在網上發現罪行,應向警方舉報,警方亦會注意是否有網上罪行,即使未接舉報,仍會主動調查。

被告認貪玩 監房自修改過

 首被告何嘉杰(18歲)早前被裁定在去年4至5月間,在沙田某吉野家分店內強姦女事主X。至於同案的次被告馬浩芹(17歲)和第2被告李孝忠(18歲),早前被裁定協助及教唆強姦,及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2罪罪脫。但法官痛斥已脫罪的2被告拍下強姦過程,行為可恥。

 何透過大律師求情時承認,自己以往貪玩、只求吃喝玩樂,與家人關係不佳,然而,事件後已大有改善,不斷寫信予家人,亦要兄長把書本送入監房自修,家人也支持被告,為他親撰求情信。

女事主「扮鴕鳥」實患抑鬱

 大律師又指,X所受的創傷不算很嚴重,可繼續上學和工作。但法官張慧玲卻不同意,指女事主採取鴕鳥政策,期望時間沖淡事件,實際上有中度抑鬱,自我形象低,對異性失去信心,影響日後與異性交往。張官斥責被告對性的態度有偏差,以為只要X喜歡自己,以及性格開放,便可未經對方同意與她性交,勸被告要學習尊重他人意見,不可只懂發洩私慾。而從片段可見,X多次表明不願意性交,及感到痛楚,被告卻繼續性交,甚至口供中反指女事主呻吟,反映他未有顧及對方感受,只顧自己,並在他人面前強姦女事主。

官斥被告拍私處行為可恥

 法官形容案件特別,由於女事主的態度正常情況下無人得知,第3被告用手機拍攝,並傳送給同事,最終片段在網上流傳。張官認為4年監禁可反映被告的刑責,強調自己亦為人母,明白被告父母愛錫子女,但父母的求情非減刑理由。此外,雖然同案另2名被告已脫罪,但張官在討論訟費時仍斥責他們。她指X已表明不願被拍攝,但第3被告用手機拍攝短片,甚至利用特寫鏡頭拍攝女事主私處的行為可恥。

 李不但未有刪除,甚至傳送給不在場的同事,進一步侵犯X的私隱。同時,次被告也沒有要求第3被告刪除短片。法官拒絕他們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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