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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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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館內姦報案人 淫警重判12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9-1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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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淫警梁禮仲,承認在旺角警署內強姦及非禮報案人,被重判入獄12年後,被囚車載往監獄服刑。

 【本報訊】前警員梁禮仲(30歲),被控在旺角警署內先後非禮及強姦4名少女,早前承認非禮、強姦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5項罪名,昨在高等法院被判即時入獄12年。法官判刑時指出,被告接二連三犯案,色膽包天,案情一次比一次嚴重;性侵犯女事主後,又作出騷擾,並斥責被告行為可恥,動搖社會對警隊信心,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警方回應尊重法庭裁決,指梁禮仲於案發後已被停職,在完成所有法庭審訊後,將會進行紀律處分。

 負責調查案件的西九龍總區刑事總部重案組偵緝總督察吳樂俊,承認案件對事主有影響,警隊嚴重譴責被告的行為,不會容許同類事件繼續發生,但本案屬個別事件,絕大部分警員均有良好誠信及品格。他又指,公眾人士在收到警員電話到警署時,不應立即與警員單獨討論案件,應先向警署值日官核實聯絡警員的身份。

代表律師冀以8年作起刑點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貝頓求情指,被告與前妻離婚後與母親同住,去年起與前女友的關係變得惡劣,感受到很大的壓力,於是出現自我傷害的行為,曾經試過�c手、把頭撼在牆上和企圖從高處跳下;被告又表示指不知道事主是否有反抗。律師認為就強姦控罪而言,8年起刑點已很適當。

 主審法官邵德煒認為本案存在多個加刑因素,如公眾合理地認為他們會於警署受到保護和尊重,但被告濫用市民對警察的信任,利用警察身份騙受害人到警署,令他們沒有防犯之心因而得逞;他又因首名事主沒有報警而於數天內再犯,而且侵犯行為一次比一次嚴重,在侵犯事主後,更妙想天開地認為事主會接受他的約會,發短訊給事主,令事主的惡夢沒有中止。

被告訛稱遭受害人主動引誘

 法官又認為,被告不當地進入警方電腦系統取得事主的聯絡方法,但他並不涉及有關的調查工作,其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處心積慮,在強姦控罪中,他更要求女事主晚上再回警署時不要攜同男友,可見其用心。此外,被告又向心理學家表示被強姦的女事主是主動引誘他,還與他有共同慾望,與早前承認案情中指事主被侵犯時有反抗的版本並不一致。法官雖接受被告犯案前對警隊作出的貢獻,但亦不能說是警隊中的典範,考慮案情嚴重,判囚12年。

邀事主助查 認人室內施暴

 案情指,17歲的女事主應被告邀請於去年11月14日晚到旺角警署協助調查,被告隨即帶事主到疑犯集合室,期間對事主的胸部虎視眈眈,然後隔�茼蝒A撫摸她的身體及露出陽具,於事後更發送了16個短訊給她。同月17日晚上,1名曾干犯店舖盜竊而被捕的16歲女事主,亦同樣應被告要求到達警署,被告於集合室對其胸部作出評價,並伸手進她的衣服撫摸胸部及私處。

聞事主報案願贈10萬元銷案

 其後於去年11月24日,因失竊手機而報案的21歲女事主又應被告要求到達旺角警署,被告帶她到集合室大肆非禮,事主其後詢問被告的警員編號遭拒絕。另外被告再於同月22日,邀請早前曾於天水圍警署報失銀包的19歲女事主到警署調查;事主2天後偕男友於下午到達警署,惟被告示意她於晚上再獨自前來,最終被告再於集合室強行與她性交。被告得悉事主報警後,致電她要求給他多一次機會,並表示自己不想失去工件,願意給予事主10萬元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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