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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0-0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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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國稅局注重到外貿企業中調研、了解金融危機對企業出口的影響。

 宣講會上,專家對稅收協定中與境外投資相關的重點條款進行了具體講解,歸納起來主要有十一項。

 一、稅種範圍。不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可能不適用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稅收協定一般局限於所得稅,不是所得稅的問題,也可能不適用稅收協定。

 二、居民。包括個人居民和企業居民,居民如果發生雙重身份如何處理?不同的稅收協定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只按註冊地標準,有的只按總機構標準,有的按照實際機構所在地標準,還有的有待雙方協商。

 三、常設機構。如果在對方沒有構成常設機構,所得在對方沒有納稅義務,這個所得指的是營業利潤。

 四、股息。限制稅率大多數我國都定為10%,與我國目前的國內法規定的稅率一樣,我國跟有些國家的協定規定得更低,比如說老撾、蒙古、蘇丹等等。

 五、利息。來源國我們設定為比較低的稅率,現在大多數都是10%,有一些比較低。

 六、特許權使用費。限制稅率大多數是10%,有的低至5%。

 七、相關的財產收益。不動產轉讓的所得,可以在不動產坐落地的國家優先徵稅;如果在對方的國家產生常設機構了,常設機構的營業財產轉讓時,即使對動產常設機構的所在地國家也可以徵稅。

 八、非獨立的個人勞務。派到境外的僱員如果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對方國家不能徵收其個稅。哪三個條件?一是該僱員在那個國家停留不超過183天,二是僱主不是對方國家的居民,三是僱員的所得不是由境外投資企業在那個國家的常設機構負擔的。

 九、消除雙方徵稅的方法。抵免法是說我們國家的規定,首先是直接抵免,還有就是間接抵免。

 十、非歧視待遇。包括國民非歧視、常設機構非歧視、費用扣除非歧視和投資非歧視。

 十一、相互協商程序。包含相互協商程序的提起、協議的執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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