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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建議銀行業適當設定固定及浮動薪酬比例,以促進風險管理。
本報記者 林淑儀
金管局昨就《穩健的薪酬制度指引》草擬本諮詢銀行業內意見,建議應根據員工職責及市場條件,適當設定固定及浮動薪酬比例,如超過50%要以股票、股票掛u票據或其他非現金方式發放,而且其中40%至60%要至少攤長至3年內逐步發放,即需時4年才能領取全部花紅;期間,若有關部門財政表現欠佳、或員工欺詐或違反內部管控政策等情況下,未發放的花紅將會取消。
金管局助理總裁(銀行政策)簡嘉蘭表示,是次草擬的指引是以金融穩定委員會的建議作為藍本,旨在確保認可機構設立穩健的薪酬制度,以貫徹及促進有效的風險管理,並強調該指引的作用並不是要就個別人員的薪酬水平作出任個的規定或限制,相信新的制度不會影響業界招聘人手工反應。她又指,諮詢期於下月30日結束,今年底前發出正式指引,並於明年內達致全面遵守。
浮薪非現金應佔逾50%
有關指引適用於所有認可機構,指引要求持牌銀行設立薪酬委員會,協助董事局設計及運作認可機構的薪酬制度及個別人員的薪酬安排,包括執行董事、行政總裁、高級行政人員及經理外,其他員工如自營盤交易員、交易商、貸款員、市場推廣、銷售及分銷職員、風險管理、財務控制、法規遵守及內部審計等亦包含在內。
至於薪酬方案方面,指引指應根據員工職責及市場條件,適當設定固定及浮動薪酬比例,若為高級管理層或對認可機構風險承擔可能帶來重大影響的其他員工,其浮動薪金應佔重大比重,例如超過50%以股票、股票掛u票據或其他非現金方式發放。銀行需規定員工於特定期間內不得售出獲配發之股票或票據,同時規定於特殊情況下始可提供花紅下限保證。
出事取消未發放花紅
簡嘉蘭表示,於指引下高級管理層或對認可機構的風險可能帶來重大影響的其他員工,其浮動薪金中的重大比重,例如40%至60%應押後發放,且至少攤長至3年內逐步發放,並指只可以遞增方式而不能以累退方式進行,意味員工獲發當年全部所得的花紅至少需待上四年時間。她又指,若遇上發放期間任個一年內,認可機構或旗下部門財政表現欠佳、評定的表現失實,或員工欺詐或違反內部管控政策等情況下,未發放的花紅將會取消。
被問及歐美等地正就薪酬制度指引作出修改,金管局主管(銀行政策)陸小雯表示,各國大致是根據金融穩定委員會及G20提出的原則及框架進行指引制定,因此相信以本港指引與其他地區的並不會存有太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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