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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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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女郎派傳單 人肉燈箱誘煙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1-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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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在遠處拍照時,宣傳女郎立即迴避鏡頭,和一般樂意被龍友拍攝的模特兒行為有別。本報記者李見安 攝

 【本報訊】(記者 李見安、邱益忠)本月1日起香港已踏入「無香煙廣告」時代,所有報攤不得張貼香煙廣告。不過,本報記者發現,業界聘用衣著性感的香煙女郎當「人肉香煙燈箱」,一邊手持香煙宣傳品,一邊向途人派發宣傳單張,有利用「法律罅」宣傳香煙之嫌。香港煙草業聯會證實,近日確有煙商和報販合作,安排宣傳大使在報攤宣傳新產品,但強調已諮詢法律意見,確保此舉未有觸犯法例。衛生署表示,將會跟進事件。

 本月起新的煙草廣告條例生效,全港持牌小販和報販的展示香煙廣告豁免權被撤銷,展示任何形式香煙廣告均屬違法,最高罰款5萬元,重犯者每日加罰1,500元,惟部分報販扭盡六壬鑽法律罅。

本報記者目擊 男士「被誘」即買煙

 本報記者日前在食肆商場林立的銅鑼灣謝斐道,發現有兩名身穿短裙長靴的性感女郎在報攤附近,一邊手持載有香煙煙包的燈箱,一邊向途人派發宣傳單張,吸引大批市民圍觀;有男士索取宣傳單張後,與香煙女郎聊天,並即時向報攤購買香煙,盡收宣傳之效。記者採訪該報攤時,負責人拒絕回應。

 香港煙草業聯會行政秘書章健華表示,得悉近日有個別煙草商和報販合作,安排宣傳女郎在報攤宣傳,「通常是宣傳新產品,而宣傳女郎會向18歲以上的煙民介紹新產品,問他們有沒有興趣嘗試新口味」。章強調,業界早已諮詢法律意見,認為做法未有觸犯法例,而據她了解,宣傳女郎的薪酬是以時薪計算,並不會收取額外佣金。

 對於煙草商聘請宣傳女郎在報攤前派傳單,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此舉有走「法律罅」之嫌,但舉證困難,「除非市民向報販買香煙時,宣傳女郎直接將手上的香煙遞給他,否則難以舉證」。衛生署表示,將會跟進事件。

報販指擺放香煙燈箱 無犯法

 除了香煙女郎外,不少報攤早已裝置擺放香煙實物的燈箱,以獲取煙草商每月提供的600元至逾1,000元報酬及電費補貼。

 荃灣、葵涌、青衣書報業商販聯會第一副主席李順彩認為,擺放(香煙)燈箱的做法並無觸犯法例,而且亦可令報攤外貌更美觀,對煙草商及報販是雙贏。全港報販大聯盟廖社青指出,今年年初煙稅大增50%,加上禁煙條例逐步實施,令報攤出售的香煙數量下跌40%,「報販生意差,煙草商亦受到影響,自然要想盡法寶去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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