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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安永稅務及諮詢公司執行總監許迅愷、合伙人張柏寧、高級顧問Philip Anderson。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李永青)香港稅務局在本月初頒佈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6號(DIPN46)—轉讓定價原則—方法與相關事項。安永稅務及諮詢公司國際稅務諮詢—轉讓定價合伙人張柏寧表示,DIPN46規定了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商品、資產、服務與資金等內部定價機制,避免企業出售產品或服務給關聯企業時,出現價格過低或過高。
針對關聯交易價格過低或過高
張柏寧表示,DIPN46有關轉讓定價部分,將採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訂定的原則。DIPN46的重點在於,香港稅務局可以針對一些明顯濫用公平獨立交易原則的行為,採取強硬手段,有權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文件,證明有關產品或服務之價格。同時,若稅局認為某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商品或服務時,價格過低或過高,將參考該企業把同樣商品或服務提供給非關聯企業時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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