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必須用作醫院及支援設施用途,但在有條件情況下,容許用作提供相關的非臨床服務。
2. 醫院必須在指定日期前開始營運。
3. 必須提供一定數目病床。
4. 醫院須提供多種專科服務,而非集中某種服務,如產科病床數目只能佔總病床數目的20%。
5. 要向公眾提供詳盡的收費資料,並提供一定數量的套餐式服務。
6. 需要持續參與醫院評審確保醫院質素。
7. 港府會對未能符合以上要求的中標醫院作跟進。
資料來源︰食物及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