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深圳市地稅局局長錢勇(右二)參加「直通車」活動,就企業關注的熱點問題與納稅人進行面對面交流。朱科勇 攝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出典房產、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政策以及地下建築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等四個方面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據悉,通知明確:一、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餘值代繳納房產稅;二、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三、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四、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