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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豬余情急吐真言:分裂國家亦無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18]     我要評論

李自明

 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負責人罕有地同時透過官方新華社訪問發表談話,嚴厲批評「公社連」力推的所謂「五區公投運動」,而身為是次「公投運動」總話事人的公文袋(公民黨)黨魁阿豬余(余若薇),竟然自辯「合憲、合法、合情」,理由是「法例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做」。政壇老友和自明談及此觀點,直指阿豬余情急為「公投運動」辯護,一不小心暴露了內地的真實想法:「香港依家冇法例禁止叛國、分裂國家同煽動叛亂的行為,照阿豬余的邏輯,如果有人做呢囍甈陛A都係『合憲、合法、合情』。咁樣講法,阿豬余之流多年來一直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或者真係心魔作怪?」

 政壇老友說,阿豬余身為資深大狀,公開聲言「公投運動」「合憲」,可謂荒謬絕倫:「阿豬余冇可能唔知,只有主權國家先可以用『公投』呢種手段處理議題,就好似只有擁有主權的國家先可以講『獨立』一樣。《基本法》寫到明明白白,『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依家兩黨公然叫囂要運用主權國家先有的『公投』權力,咁同公然叫囂要『港獨』有咩分別?」

憲制層面事務 需獲中央授權

 老友解釋說,在香港的法制中,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一個層面是香港本地事務,由香港本地法律規範;一個是憲制層面的事務,包括國防、外交以及政治制度等,或由中央政府管理,或者授權特區政府處理,對這些問題,絕不能純以香港沿用的普通法角度去詮釋其合法性,「《基本法》係授權法,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07年香港《基本法》落實10周年座談會上已講得好清楚:中央授予香港特區多少權,特區就有多少權……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的問題。所以,涉及『公投』呢類主權行為,中央政府並沒有透過《基本法》授權,阿豬余點可以話呢樣浀X法呢?」

 老友坦言,中央將不少憲制層面的事務授權香港處理,例如授權香港處理國際經貿關係,又例如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透過本地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好多人都記得,03年政府搞23條本地立法,當時45條關注組、即係如今公文袋的大狀,包括阿豬余之流,曲解立法草案,講到23條立法後香港就會變『警察之城』,大家冇晒人權,誤導恐嚇市民,卒之令23條立法擱置。」

為何反23條立法 心魔不簡單

 老友說,結果,香港至今還沒有法律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呢個法律『空白』係邊個造成的?阿豬余之流肯定有份。當時佢]點解要反對?我當然不能妄下結論,不過,照阿豬余『法例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做』的邏輯,無23條立法一定好大鑊;佢]唔畀23條立法,內心的理由亦一定唔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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