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劇三問(之三)
戲曲視窗 上星期編輯在我介紹香港電影發展局和其轄下的發展基金運作一段文字前加了「可借鑑電影資助機制」的標題,我本意是想說明政府對文化藝術的資助政策不是鐵板一塊,只要它能確認粵劇的商業元素,整個資助的方向便可從「文娛康體」的角度改變過來,為業界發展「產業」提供到位的支援,無需兜兜轉轉,花費人力之餘,更招來業界批評,吃力不討好,至於可否借鑑電影資助機制,留待今期再說。
企業家有意幫助粵劇界
「電影發展基金」是以貸款的形式資助電影製作,獲得資助的申請者有借有還,所以若非部部電影都虧本,基金可獨立營運,這使我想起二零零七年成立的「粵劇藝術營運創新會」,當時發起人馬豪輝律師、前八和會館主席陳劍聲及一班粵劇名伶阮兆輝、新劍郎、尹飛燕等在記者會上,透露有商界的企業家們願意幫忙為粵劇界籌募五百萬的營運基金,以貸款的形式幫助業界,資助範圍包括劇團租場,並通過公司向團體推介購票,增加觀眾層、協助劇團策劃推廣宣傳,幫助粵劇界配合政府文化。該基金並沒有限制申請人的資格,任何粵劇團體都可申請。由於同年出現金融海嘯,籌募不成,該會轉而成功申請成為沙田大會堂的場地夥伴,以另類方法協助會員獲得演出場地和檔期。
場地租金政策不利營運
其實,「粵劇藝術營運創新會」的出現也是因政府的場地租金政策而起。粵劇界經常說新光戲院是本地的粵劇基地,但粵劇班喜歡在這處演出主要原因是租用手續簡單,不用等待審批結果,才知道有沒有演期;另一項更重要的原因是演出前只需付訂金,演出後戲院把票房收入和租金一併計算,劇團營運資金便大大減少。如果租用政府場地,租金要在演出前付清,票房收入卻因政府的行政程序須一段日子才取回,部分資本不多、靠票房收益營運的劇團當然不可能租用政府場地演出。
粵劇工作者在第一屆粵劇發展諮詢委員會會議上提出這項困難時,康文署礙於既定的場地租用政策,只能加快票房回撥的速度,演出前先付清場租的規定仍須繼續。委員之一馬豪輝律師便牽頭籌組營運基金,希望以民間力量協助劇團解決資金周轉的問題。
「有借有還」才最實際
說到這裡,心水清的讀者必定會想到如果政府肯像「電影發展基金」般承擔風險,讓粵劇團不須演出前全付場租,問題便迎刃而解,況且政府根本不會有現金損失,有的只是審計署的秋後算帳。所以,要協助有市場經濟支持的粵劇團體發展產業,「有借有還」才最實際,同時一併分辦出職業團體和業餘組織;只不過,粵劇界近年習慣享用「無償資助」,會否接受要還款的資助,就沒法預料。
葉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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