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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剛果案 掀外交豁免權爭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11]     我要評論

 【本報訊】剛果民主共和國早前仲裁敗訴,須支付美國對沖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的1.04億美元(約8.1億港元),基金申請將中國中鐵(390)支付予剛果的採礦入場費抵債,上訴庭昨下達判辭指出,香港沿用普通法的「限制性」外交豁免權法則,批准基金公司申請,禁止中國中鐵繳交採礦費予剛果。

美基金申禁中鐵付款予剛果

 答辯一方剛果民主共和國於80年代向南斯拉夫公司Energoinvest借巨款發展水電工程,2003年於仲裁敗訴,上訴一方即美國對沖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承接此宗判決債項,並於前年獲悉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國中鐵(香港)、中國中鐵資源開發股份,及中國中鐵華剛礦業股份在剛果取得採礦權,要付逾2億美元的入場費予剛果,基金遂申請於本港執行仲裁判決,要求法庭禁止中國中鐵付款予剛果,而將採礦入場費用作抵債。

 原審法官認為中國中鐵於剛果的發展項目造福人民,是國家之間的合作,不屬於商業性質,因此裁定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判剛果勝訴,並撤銷仲裁的執行令。

 基金不滿判決提出上訴,但剛果指出,《基本法》十九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於去年5月發出的信件亦被呈堂作證供,信內指出內地一直維持「絕對豁免權」的立場。

官:涉商業性質 豁免權無效

 不過,上訴庭法官袁家寧指出,除了1978年英國立法將主權國豁免權的法例擴展至本港外,回歸後一直未有行動去填補法律真空,由於現時本港沒有關於主權國豁免權的全國性法律,因此本港法院只好跟隨普通法,沿用當年引入的「限制性豁免權」法則,即一旦訴訟牽涉商業性質,豁免權便無效。

 袁官又指,回歸後沒有人要求立法修改成「絕對豁免權」,顯示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香港預期繼續沿用「限制性豁免權」法則;而外交部信函也只是重申內地法院奉行「絕對豁免權」,沒有提出本港法院要一同遵守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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